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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的原料涨价供求变化,不适用情势变更|民法典解读之合同编

新闻中心 > 武汉

2020-09-16 16:09 来源: 长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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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网9月16日讯(记者夏晶)在合同领域,对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相当严格。民法典第533条明确规定了情势变更原则,成为了国内目前效力最高、与国际合同规范更为贴近的法律条文。在情势变更的具体适用法律情境下,特别要区分无法预见和商业风险,什么情形下才适用。
  2019年1月,甲公司购买乙公司2万台煤气表,约定每个煤气表价格400元,交货期限为2021年1月,分批交付。煤气表所需原材料为铝,此时市场上,每吨铝的价格为4万元。合同签订后履行完毕前,也即2019年1月后,2021年1月前铝的市场价格从每吨4万元涨为每吨4.5万元,这时乙公司提出煤气表价格要涨价,原合同部分条款要变更。
  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德生介绍,情势是指作为合同基础或者履行环境的一切客观事实,而情势变更即是合同基础或履行环境在客观上的异常变动。情势变更具体包括严重的通货膨胀、原材料价格大幅度上涨、政府经济政策变动、提供劳务合同的债务人丧失劳动能力等;而普通的货币贬值、原材料价格的一般波动、一般的市场供求变化等都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不属于情势变更。所以上述案例的情况属于正常商业风险,不适用情势变更。
  王德生律师说,民法典第533条明确规定,情势变更: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如某采砂企业取得某河段采砂权后,因出现36年未遇的低水位,导致采砂船无法工作,导致采砂企业大量亏损。企业在签订《采砂权出让合同》时无法预见这种情况,于是提出采砂办退还部分合同价款,这实际上就是对《采砂权出让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变更。所以该案例可以适用情势变更的相关条款。
  法律小贴士
  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制度的区分
  不可抗力相比于情势变更原则,属于立法上明确规定的制度。根据民法典第180条第2款,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台风、海啸、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存在如下区别:
  第一,不可抗力属于法定免责事由,而情势变更不是。在司法实践中,只要一方当事人举证证明了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已陷入实际无法履行的境况,即可依法免责。而发生情势变更情形时,遭受不利益的一方并不当然免责,该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和对方协商、诉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合同履行后果方面不一样。不可抗力发生后,会导致合同履行不能,订立合同的根本目的不能达成。而发生情势变更的客观情形后,将会使得合同履行艰难,并不当然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以及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此时仅仅是合同履行艰难,若继续履行合同将对一方明显不公平,使其付出高昂的代价。
  第三,解除合同的方式存在区别。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形后,合同目的已经不能实现,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免责,一方当事人如果想解除合同,可以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不需要经过法院,就可以将合同解除。而当发生情势变更时,若双方不能达成变更合同的一致,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主张解除合同。私自向另一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不能发生解除合同的后果。
  【编辑:姚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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