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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欠债人的欠债人要债,可以|民法典解读之合同编

新闻中心 > 武汉

2020-09-17 19:33 来源: 长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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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网9月17日讯(记者夏晶)王一找我借钱后无力偿还,我知道王二还欠着王一的钱,能不能直接找王二,让他把欠王一的钱先还给我呢?

  其实在民法典中对于这种情况有规定。原来王一找胡先生借款20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双方约定借款3个月后还款。合同签订后,胡先生就将钱如约借给了王一。可是3个月过去了,王一却迟迟没有还钱,而且胡先生调查发现,王一对该笔款项已经无力偿还。

  据胡先生了解到,其实王一将该款项出借给第三人王二,出借款项160万元且已到期。王一一直没有找王二追要借款,而且王二是有偿还能力的。胡先生就想,自己能不能让王二将款项直接支付给自己。

  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万晓丹介绍,这个案例属于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问题。万晓丹律师介绍,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在民法典第535条已明确规定。

  民法典第535条这样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万晓丹律师说,按照民法典的规定,结合本案例,胡先生对王一的债权已经到期,王一怠于行使其对王二的债权并已经影响到胡先生债权的实现,因此胡先生可以通过诉讼程序向王二行使代位权。

  法律小贴士

  代位权成立的构成要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的债权且该债权已经到期。这是行使代位权的首要条件。(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存在合法有效的到期债权。这是代位权成立的必要条件。民法典虽然删除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中规定的“到期”二字,但在最高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中仍然强调了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应该是到期债权。(三)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债权及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这是代位权成立的实质要件。(四)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及从权利已经影响到债权人权利的实现。这是构成代位权的前提条件,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法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债权或者从权利,影响到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例如:债务人不向其债务人主张债权导致自己无力偿还债权人的债权。

  【编辑:朱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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