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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低价卖房产,债权人可要求撤销|民法典解读之合同编

新闻中心 > 武汉

2020-09-18 20:54 来源: 长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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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网9月18日讯(记者夏晶)明明对方欠着钱,却以低于市场价很多的价格将房子卖掉,使得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受到影响。这种情况下,作为债权人是否能起诉,要求撤销债务人卖房的合同?

  石某长期拖欠汪某工程款1400万元,汪某多次催要,石某提出因资金周转困难暂时无力偿还。汪某再一次找石某催要工程款时,石某提出将其一幢办公楼和一幢已出租的楼房卖给他人,以卖房的资金偿还汪某的债务。按当时市价,两幢楼估价约为l500万元。石某说自己正在寻找买主,卖掉楼房后将立即偿还汪某的债务。

  一个月后,石某将两幢楼卖给廖某,共得价款900万元。随后石某租用了廖某的一幢小楼,租期两年。汪某了解到石某所付的租金很低,因此认为石某与廖某恶意串通,低价买卖楼房,从而损害了自己利益。以后,汪某与石某、廖某多次协商催讨欠款不成。汪某询问,能不能请求法院以石某与廖某的恶意串通行为而判决该买卖合同无效。

  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韩星律师介绍,在本案中,汪某为了保全其享有对石某的债权,可以通过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这一方式保护其债权。

  韩星律师告诉记者,在民法典第539条规定了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韩星律师说,撤销权行使的目的在于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的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带来损害,从而使债权得到充分实现。为什么说本案中汪某可以行使撤销权呢?因为石某与廖某实施的行为已经在客观上符合了民法典中对撤销权行使的要件。

  法律小贴士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条件有哪些

  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这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前提条件。

  2、债务人作出无偿或明显不合理低价处分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的行为,这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客观条件。

  3、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的实现,只有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有害于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

  4、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以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只能以自身享有的债权为基础提起撤销权之诉,撤销的财产处分行为的范围也只能及于债权的范围。

  【编辑:姚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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