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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想转移给第三人,须征得债权人同意|民法典解读之合同编

新闻中心 > 武汉

2020-09-20 16:42 来源: 长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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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网9月20日讯(记者夏晶)廖某因承建工程,向胡某承租机械设备,双方约定租期为6个月。租期到期后。经廖某与胡某结算,廖某欠胡某20万元。廖某出具结算单及欠条给胡某。

  同日,经胡某、廖某、某建筑公司协商一致,该租金由某建筑公司直接支付给胡某,待工程结束后由建筑公司与廖某结算工程款时再予以扣除,三方共同签字确认“委托付款通知”。随后廖某主张该债务已转移,因由建筑公司偿还租金。而建筑公司辩称当时盖章确认的“委托付款通知”为存档所盖,并未接受债务转移。

  那么,到底这个钱是由谁来偿还?债务究竟发生了转移吗?

  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林林介绍,因廖某无证据证明:1.债务转移得到债权人胡某的同意;2.从该“委托付款通知”的内容来看,并无债务承担的意思表示,无从判断该建筑公司是否同意接受该债务。

  李林林律师告诉记者,民法典第551条对债务转移做了明确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因此,建筑公司未按委托付款通知代为支付欠款的后果仍由廖某自行承担。所以,廖某的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法律小贴士

  债务转移和债务承担的区别

  在债务转移的情况下,债务人和债权人将与第三人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且该协议必须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否则债务转移不生效。而并存的债务承担是第三人单方表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并没有和债权人或债务人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在债务转移的情况下,债务人已经与债权人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将发生消灭,债务人将退出该债务关系,第三人成为债的关系的当事人。而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三人仅是履行主体而不是债的主体,债务人并不退出债的关系。

  【编辑:姚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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