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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同一人借了两笔钱,能先还利息高的那一笔吗?|民法典解读之合同编

新闻中心 > 武汉

2020-09-22 17:19 来源: 长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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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网9月22日讯(记者夏晶)李某向胡某借款1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1.2%,期限为半年,后又再次向胡某借款10万元,月利率为1.5%,期限为4个月。现两笔借款均已到期,但李某暂时只能偿还胡某15万元的借款。现在,李某和胡某就如何抵充这两笔借款发生争执。在他们没有约定清偿或者抵充顺序的情况下,如何确定这两笔借款的清偿或者抵充顺序?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许畅介绍,债务的清偿抵充是指债务人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担数项同种类债务,或者负担同一项债务而约定数次给付时,如果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全额债务,约定、决定该给付抵充某项债务的制度。

  当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时,可适用民法典第560条对债务的清偿抵充顺序的规定: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许畅律师告诉记者,结合李某的具体情况,李某向胡某的两笔借款均已到期,而且均无担保,但相比较而言,第二笔借款的利率比第一笔借款的利率要高,债务负担较重,因此,在双方没有约定清偿或者抵充顺序的情况下,胡某应该优先履行第二笔到期的10万元借款及利息。

  法律小贴士

  清偿抵充的适用条件

  (一)一个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笔债务。首先,须是一个债务人所负的数笔债务,如是不同债务人所负的债务且未依法转移至一个债务人,则不发生抵充问题;其次,须是对同一债权人负担债务,如是对不同的债权人所负的债务,则应分别清偿;再次,须是负担数笔债务,不论是自始发生在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还是嗣后由他人之处承担而来,也不论此数笔债务是否均届清偿期。

  (二)数笔债务的种类相同。如果债务人所负数笔债务给付的种类不同,应以给付的种类确定系清偿何笔债务,不发生清偿抵充的问题。

  (三)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只有在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才出现该笔给付到底清偿哪笔债务的问题。

  【编辑:姚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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