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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东将租来的设备转卖给第三人,出租人可以要回吗? | 民法典解读之合同编

新闻中心 > 武汉

2020-09-27 10:57 来源: 长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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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网9月27日讯(记者夏晶)二房东将租聘厂房内出租人的设备转卖给第三人,出租人得知后想要找第三人要回设备可以吗?在民法典中,对于这一情况进行了专门的规定,保护善意的第三人。

  乙和甲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由甲从外地购买一套机器设备,然后将厂房和设备一起租赁给乙使用,租期为3年,总租金人民币600万元,分3次交清,每年交付一次。租赁期间,设备所有权归甲,乙享有全部使用权。第二年,乙公司没有按时交付已经到期的第二期租金。甲找乙要求支付到期租金,结果发现归自己所有的租赁设备已经被转卖给了某钢铁公司。甲以乙未经同意就擅自转卖租赁设备,侵犯了其所有权且未支付租金为由提起了诉讼。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倩告诉长江日报-长江网记者,按照合同法第242条的规定,出租人借助于未公示的所有权即可享有一个最强大、最完整的权利,这样就会使其他按照现有法律规范进行真正公示的权利的当事人反而得不到保障。上述做法有违现代担保交易的基本原理,同时也会给交易中的商人产生巨额的调查成本。

  杨倩介绍,民法典第745条规定,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杨倩说,基于实现优化营商环境、消灭隐形担保的总目标,本条规定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明确了必须登记才能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法律关系、租赁物的物权状态等进行公示,不仅保障了出租人对租赁物所有权,还便于专业人员对相关权属纠纷的处理,也在一定程度上通过对融资租赁物的登记公示,避免了仅有资金空转的虚假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现。

  法律小贴士:

  融资租赁物的登记对抗效力释义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对租赁物采用登记对抗主义的思想,符合市场经济商品流通的一般性规律,既保证了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的便捷与安全,又降低了市场交易成本,蕴含了私法自治的精神,并给予了出租人充分的权利保障。对于融资租赁物采取登记对抗主义,是仿照我国物权法有关规定对特殊动产采取登记对抗主义,符合我国动产登记制度的大趋势。

  【编辑:贺方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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