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家赠送金泊酒遭10倍索赔,法院:未开封,退货
长江网9月29日讯 一家日料店搞活动送“樱花酒”,漂亮的酒瓶里漂浮着樱花和金箔。有人看到后买了20瓶,转头起诉商家支付10倍赔偿金。28日,长江网记者获悉,法院驳回了他10倍赔偿的诉求。
买下20份赠品起诉
2019年12月,张某在武汉一家日料店就餐,看到商家推出“樱花节”特别套餐,随餐赠送一种金箔樱花酒,就跟老板王某说这个酒颜值高,口感好,想要买一些送给亲友,于是花了1760元买了20瓶,并开具了增值税发票。
“樱花酒”均采用纸盒包装,外包装印刷字体为日文,部分外包装没有中文标签,部分贴有中文标签,产品说明清晰标注瓶内填充物有酒、樱花和金箔。
2020年1月,张某以日料店出售的“樱花酒”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为由,要求日料店退货退款,并支付10倍赔偿金。
法院审理查明,张某曾于2018年以深圳某商行为被告,以相同产品“樱花酒”及相同事由提起诉讼,要求销售者退货退款并承担价款10倍的赔偿责任,诉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而该商行正是本案日料店“樱花酒”的货源商家。
金箔入酒违禁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集中在三个方面。
第一,原告被告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樱花酒”虽然是日料店的活动赠品而非售卖商品,但是双方就“樱花酒”达成了买卖意向,进行实际交易,并开具发票,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第二,“樱花酒”是否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樱花酒”属于进口预包装食品,但包装标签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同时,根据国家卫健委相关规定,金箔既不是酒类食品的生产原料,也不能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应当禁止将金箔加入食品中。
第三,原告主张的10倍价款赔偿金能否予以支持。法官表示,食品安全法第148条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的规定旨在维护食品安全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鼓励消费者对制假售假行为进行监督。
活动赠品非故意,退货
本案中,张某所购的“樱花酒”均未被开封饮用,张某亦未证明“樱花酒”对其产生了损害,且张某已就来源一致的同款产品以相同事由提起过相同诉求的诉讼,并已获得过10倍赔偿。同时,本次诉讼系张某主动要求购买该商品而产生,其对商品性状及自身购买行为具有完全的认知。而对于经营者来说,承担惩罚性赔偿的前提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日料店老板通过合法的网络购物平台以个人名义购买了数十瓶“樱花酒”,意在店内搭配餐食销售,数量不大,时间较短,并在张某的要求下才将该酒单独出售,相比商超类企业,对其“明知”的审查注意义务不应过分苛责。综合买卖双方情况,法院对原告主张的10倍价款赔偿金不予支持。
就张某的其他多起打假诉讼,法官表示,法院会针对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判断,虽在本案中未支持其10倍赔偿诉求,但依然维护原告作为消费者的维权行为,肯定原告对于净化市场环境的贡献,鼓励原告继续通过司法、行政途径对食品安全领域的违法行为予以打击。
广大商家们需要警惕的是,不要随意出售来源不明的所谓“进口产品”,留意所有出售商品的中文标签是否规范、完整,保存进货厂家的资格证件、检验材料等,以防因食品本身的安全问题而遭受牵连。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退还货款1760元,驳回了张某10倍赔偿的诉求。双方均接受判决结果,向法院表示愿意同对方和解,并在法院的见证下完成了退货退款交付。(记者耿珊珊 通讯员余棣涛 曹馨)
【编辑:贺方程】
一周热门
- {{index+1}}{{item.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