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开频道 收起频道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闻中心 > 武汉

2020-09-30 14:40 来源: 长江网
【字体:

  武汉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加强自然资源管理的决策部署,落实自然资源部、省人民政府对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部署安排,切实做好我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结合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国土调查和各类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对全市行政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统一确权登记以外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以及江河湖泊、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等具有完整生态功能的自然生态空间和全民所有单项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逐步划清登记范围内自然资源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到2022年底,基本完成全市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2023年及以后,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更新、补充、完善工作,逐步实现对全市水流、森林、山岭、荒地、滩涂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登记全覆盖。军用土地范围内的自然资源暂不纳入本次确权登记。

  二、职责分工

  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全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并负责跨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组织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负责本辖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配合做好市级层面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中的具体工作。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编制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审核区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建立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数据库,强化登记信息的管理与应用,负责市级层面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协调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中涉及区域经济发展的全局性问题。

  市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市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经费,督办各区安排落实工作经费并监督执行。

  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提供与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相关的生态保护红线成果、水质监测成果、公共管制要求、特殊保护规定以及审批资料等信息,协同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内公共管制状况进行核实。

  市水务部门负责提供与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相关的河湖名录、水利普查成果、水资源调查成果、河湖管理范围界线、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界线、公共管制要求、特殊保护规定以及审批资料等信息,协同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订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实施方案,开展水流自然资源登记单元预划、调查、权属争议调处以及成果审核、确认工作。

  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提供与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相关的农业普查成果、公共管制要求、特殊保护规定以及审批资料等信息,协同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预划、调查以及成果审核、确认工作。

  市园林和林业部门负责提供与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相关的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批资料以及公共管制要求、特殊保护规定、规划审批资料等信息,协同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湿地、森林等自然资源登记单元预划、调查、权属争议调处以及成果审核、确认工作。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涉及权属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

  三、工作内容

  (一)配合做好国家和省级层面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具体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国家和省级层面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中的资料收集、通告和公告的发布、地籍调查、界线核实、权属争议调处等具体工作,协调解决本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所需经费。

  (二)做好本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1.开展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确权登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园林和林业等相关部门依据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设立、审批等资料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充分利用国土调查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确定资源类型、分布,并结合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等登记成果开展登记单元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种类、分布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森林、湿地、滩涂等自然资源,不再单独划分登记单元,作为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资源类型予以调查、记载。国家批准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水流自然资源不再单独划定登记单元。其他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水流自然资源,除水流源头外,应当尽量保持主要河流的生态完整性,可单独划定水流登记单元。同一区域内存在多个自然保护地时,以自然保护地的最大范围划分登记单元。

  2.开展江河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水务部门依据国土调查和水资源专项调查结果,以河流、湖泊管理范围为基础,结合堤防、水域岸线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对承载水资源的土地开展权籍调查。探索建立水流自然资源三维登记模式,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水流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3.开展湿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园林和林业等部门依据国土调查和湿地资源专项调查结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开展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湿地资源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4.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库,结合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库和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清理结果等划定登记单元界线,调查反映各类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的探明储量状况,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对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的确权登记,探索采用三维登记模式,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的数量、质量、范围、种类、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勘查、采矿许可证号等相关信息和公共管制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5.开展森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已登记发证的本级国有林区森林资源,要做好林权权属证书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衔接,进一步核实相关权属界线,探索对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和代理行使主体进行补充登记。对本级辖区内尚未颁发林权权属证书的森林资源,以所有权权属为界线单独划分登记单元,进行所有权确权登记,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6.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数据库建设。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纳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采用国家统一开发的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按照统一标准开展工作,调查精度比例尺不低于1∶2000。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要实现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的统一管理、实时共享,并实现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国土调查、专项调查信息的实时关联。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园林和林业等相关部门要加强信息互通共享,服务于自然资源的确权登记和有效监管。

  四、工作安排

  (一)2020年9月底之前,成立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部署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制发本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和分年度实施计划表(附后)。

  (二)2020年10月底之前,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园林和林业等部门梳理自然保护地、水流、湿地、森林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清单,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总形成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清单名录。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市实施方案,组织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订本辖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报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印发实施;组织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分年度制订工作计划,开展区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三)2020年12月底之前,完成市级河湖长领责河湖水流资源的确权登记,完成自然保护地确权登记试点工作。配合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开展国家和省级层面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具体工作。

  (四)2021年,完成本市水流、湿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并启动自然保护地、森林资源确权登记。配合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开展国家和省级层面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具体工作。

  (五)2022年,完成本市自然保护地、森林资源确权登记,启动并完成本市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配合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开展国家和省级层面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具体工作。

  (六)2023年及以后,在基本完成本市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基础上,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更新、补充、完善工作,最终实现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全覆盖。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分年度实施计划可根据正式发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中央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以及实际工作情况进行调整,在资源清单正式发布前,可先行开展权籍调查等登簿前的相关工作,待资源清单正式发布后,再由具有登记管辖权的登记机构进行登簿。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任副组长的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附后)。各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层层落实责任,细化任务分工,加强对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确保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协同配合。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主动做好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相关部门要积极主动提供资料,充分利用现有的基础资料,共同做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三)平稳调处纠纷。对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中的权属纠纷,各区人民政府要组织专班,妥善解决。相关市级部门做好政策指导,司法行政部门做好人民调解指导工作。

  (四)明确经费保障。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经费由市区财政给予保证,其中,中心城区工作经费由市财政统筹安排,新城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工作经费由本区财政承担。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权责划分和分级保障原则,根据年度实施计划,将工作经费足额纳入同级部门年度预算,保障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顺利开展。

  (五)做好宣传培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对外发布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有关信息,全方位做好宣传工作。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载体,通过多种形式,全面准确宣传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重要意义、工作进展与成效,做好政策宣传解读,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广泛听取意见建议,提高社会认知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同时,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加强自然资源登记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来源:武汉市人民政府官网)

  【编辑:张靖】

一周热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