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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自行车后丢失,商家还没开发票,风险该谁承担 | 民法典解读合同编

新闻中心 > 武汉

2020-10-03 11:17 来源: 长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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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网10月3日讯(记者耿珊珊)如果发票等相关单证和资料没有交接,风险会转移吗?民法典规定,货物交给买方后,即使卖方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货物毁损、灭失风险仍由买方承担。
  2020年5月,陈某在QQ群里认识了卖自行车的张某,于是就预约到张某店里看车。周六,陈某选好了车子,因开票的员工休息,张某与陈某约定下周一开发票, 陈某付款后骑走了车子。
  周日,陈某骑车外出散心,中途经过朋友黄某的公司,把自行车停放在黄某公司楼下,找黄某聊天。聊天出来发现自行车不翼而飞。黄某出主意说:“别急,发票不是还没开吗,车子现在还不算是你的,找卖车的退钱去。”
  陈某将此案诉诸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张某退回买车钱。
  民法典第609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湖北尚泰律师事务所程吉表示,民法典这一规定出自合同法第147条,法条精神及内容均为发生改变。根据民法典规定,标的物交付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转移给买受人。同时又规定,标的物相关单证及资料按约定未移交的,不影响风险的转移。
  本案中,虽然张某没有开具发票,但是自行车已经交付,自行车的管理权已经转移给陈某,张某此时已经无法控制自行车,风险如果还让张某来承担,肯定不合理。所以自行车丢失的风险应当由陈某承担。陈某应尽快报警处理。
  【法律小贴士】消费者购物时一定要收集并保存好单据
  在生活中,有不少面向个人的业务是没有开具发票或者交付相关单证的,个人在这方面的意识相对比较薄弱,很多人习惯性的拿了就直接使用,没有去考虑单证或者相关资料的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虽然没有交付相关单据资料,但是标的物只要交付了,风险就转移到买方,此时标的物丢失或者毁损,除非法定原因或者事先有约定,否则卖方不用承担责任。
  程吉律师提醒,消费者购物时,一定要注意收集并保存好相应的单证、资料,方便日后维权。同时,不能因为销售方没开发票或者相关单证没提交,就认为出问题就要销售方来承担。
  【编辑:戴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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