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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女不履行赡养义务,老人可要回赠与房产

新闻中心 > 武汉

2020-10-06 13:44 来源: 长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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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网10月6日讯(记者夏晶)爷爷将名下房产赠予孙女,说好由其赡养。谁知孙女收了房子却翻脸不愿照顾。爷爷想把房子要回来,却不知该怎么办?

  几年前,儿女过世后,王某某将名下一处房产赠与其仅剩的亲人——孙女王某,双方在签订赠与合同时约定,王某负有对王某某的赡养义务。之后,王某某与王某共同居住生活。4年后,王某某却称王某对其不孝,自从房屋赠与给王某后,她根本不管其生活,他想收回房子,不知道可不可以。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田佳昆告诉记者,民法典第663条对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及其行使期间这样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王某某将房屋赠予王某,双方签订赠与合同,王某需要承担王某某的赡养义务。现在老人指其孙女没有尽到义务,是可以将其孙女王某告至法院,起诉房屋赠与给王某后,王某没有尽到赠与合同中的赡养义务,要求收回房屋。

  田佳昆律师介绍,本条是对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情形及撤销权行使期间的规定。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在具备法律规定的情形时,撤销权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本是使受赠人取得利益的行为,如果受赠人对赠与人有加害行为或者其他忘恩负义行为的,法律应赋予赠与人有撤销赠与的权利。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计算。撤销权人如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不行使撤销权的,其撤销权即归于消灭。

  法律小贴士

  赠与人行使撤销权后的责任承担

  对法定撤销权和授权撤销权而言,其基于受赠人有过错而行使,受赠人应为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即使因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给其造成损失,也不能请求损害赔偿。对终止履行权而言,本来就因赠与人经济状况严重恶化而允其不履行赠与义务,如因终止履行而致受赠人损失的,受赠人应不得请求损害赔偿,否则有违公平原则。从以上分析可看出,受赠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针对赠与人的任意撤销行为。

  【编辑: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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