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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日内无异议就视为质量合格?律师:商品质保期过短可维权 | 民法典解读之合同编

新闻中心 > 武汉

2020-10-14 11:04 来源: 长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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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网10月14日讯(记者耿珊珊)设定过短检验期或者质保期,以逃避商品质量责任,民法典规定,对这种情况,消费者可依法维权。

  王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商品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产品质保期为3个月,如有产品质量问题,王某应在收到商品7日内向李某提出书面异议,否则视为产品质量合格。商品交付使用半年后,在一次例行调试中晶体管烧毁,王某认为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找李某索赔。李某则认为王某未在收到产品7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已认可产品质量合格,现在产品已超过质保期,因此其不应当承担责任。

  据民法典第62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限过短,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限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该期限仅视为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限。约定的检验期限或者质量保证期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期限的,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为准。

  湖北好律律师事务所肖洁律师认为,在购买商品的检验期或者质保期约定过短的情形之下,消费者难以在期限之内发现商品的隐蔽瑕疵。案例中,光伏电站晶体管的质量无法仅凭外观查验确定,王某未在收到商品7日内提出书面异议,不应视为对商品质量的认可,仅为对数量、外观的接受。

  【法律小贴士】

  购买商品要及时检验,遇到质量问题要及时维权

  现实生活中,产品的检验期或者质保期通常由出卖人事先制订,出于自身的利益考虑,出卖人倾向于产品的检验期或者质保期越短越好。因此,买受人(即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确做法应当是:第一,收到产品后及时仔细检验,至少排除产品具有外观瑕疵。

  民法典第620条明确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说明消费者负有及时检验产品的义务;第二,质疑产品具有隐蔽瑕疵时及时通知出卖人并保留书面证据。若出卖人拒不承认产品具有隐蔽瑕疵或者以产品已超过约定的检验期、质保期为由拒不承担违约责任,消费者应当及时起诉,由法院据法定的产品检验期限或者质量保证期限,或通过司法鉴定及多方面因素来确定隐蔽瑕疵的合理检验期或者质保期。

  消费者应当特别注意懒于起诉的不利后果,即因产品交付使用时间过长,使用过程中的损耗或人为操作影响难以确定等缘故而错失进行准确司法鉴定或者斟酌合理检验期、质保期的机会。

  【编辑:贺方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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