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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进转让所得的技术不用赔偿 | 民法典解读之合同编

新闻中心 > 武汉

2020-10-21 10:57 来源: 长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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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网10月21日讯(记者夏晶)民法典第850条规定,非法垄断技术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那么,什么情况下才属于非法垄断技术呢?

  乙公司向甲公司转让一种农药制备技术秘密,双方在签订技术转让合同时,乙公司强制要求在合同中约定,甲公司不得对该项技术秘密做任何技术改进。甲公司在使用该项技术秘密生产时,为了适应生产条件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对该项技术作了改进。乙公司得知甲公司对其技术转让合同中法人制备技术进行了改进,觉得甲公司违约,要求甲公司进行赔偿。

  湖北睿范律师事务所律师石冬介绍,民法典第850条就确定了垄断技术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与此同时,民法典第864条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可以约定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是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

  湖北睿范律师事务所律师石冬介绍,乙公司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了受让人不得对技术做任何改进,该条款实质上是对技术进步的一种限制,不利于技术竞争和进步,属于违反法定义务的无效条款。所以乙公司要求赔偿的请求不合理。

  法律小贴士

  技术转让合同的约定内容解文释义

  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是指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期限、地域、方式以及接触技术秘密的人员等。当事人对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不受期限限制。但约定属于“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情形时,技术合同无效。

  【编辑:戴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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