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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喜欢开发商签进来的物业,可以拒交物业费吗? | 民法典解读之合同编

新闻中心 > 武汉

2020-10-24 10:28 来源: 长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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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网10月24日讯(记者夏晶)市民胡女士买了新房,房子交付后半年,胡女士准备装修,谁知物业公司要求胡女士先交物业费。胡女士觉得这家物业公司是开发商签进来的,肯定和开发商有关系,于是拒绝交物业费。

  原来胡女士新买的房子刚刚交房半年,很多业主还没有入住,小区入住率没达到50%,也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而小区现在的物业是开发商自己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胡女士对现在的物业并不满意,但因为小区业委会还没成立,暂时无法更换物业公司。胡女士以自己并未与这家物业公司建立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自己不是物业服务合同当事人为由拒交物业服务费。

  湖北法归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健介绍,民法典第939条对于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这样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刘健说,所以胡女士以开发商和物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为由,不交物业管理费是没有依据的。

  另外,刘健还向长江网记者介绍,如果胡女士或者其他业主觉得这家物业公司服务不好,可以依法更换物业公司。民法典第940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法律小贴士:

  什么样的物业服务合同有效

  有效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还有一般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

  【编辑:贺方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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