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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管理混乱,业主能否换物业? | 民法典解读之合同编

新闻中心 > 武汉

2020-10-25 16:15 来源: 长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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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网10月25日讯(记者夏晶)物业公司管理不到位,小区业主停车问题一直解决不了,部分业主回自家小区停车还要按小时收费,而且还纵容个别业主占用小区公共绿地。小区业委会召开大会,想要换一家物业公司,老物业却以合同未到期为由拒绝离开,这个事情怎么办?
  原来某小区物业是开发商前期签订的物业公司,刚开始服务也还可以,可谁知后来其管理越来越简单粗暴。
  该小区有地下停车位,但价格很高,很多业主没有购买,就想租路面停车位。可老物业以路面停车位有限为由,限制了业主办理长期停车位,导致业主回家只能算临停车,费用很高,而且物业公司也不公布停车位是怎样分配的,管理粗暴,总是和业主发生纠纷。小区业主委员会忍无可忍召开大会,决定更换物业公司。会后,业委会将会议决定告知了老物业后,开始对新物业进行招标。可老物业却声称合同未到期,业主委员会不能让他们离开。
  湖北法归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健告诉记者,民法典第946条规定,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60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
  刘健律师说,所以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业主可以依法解聘物业服务人,但在解聘过程中要注意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如合同约定解聘物业需要提前通知的,应当按约定提前通知物业公司,以免物业公司以此为由进行索赔。
  法律小贴士
  业委会的法律释义

  业委会是由小区内业主选举代表产生,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的一个自治性、非盈利性民间组织。成立业委会是法律赋予每位业主的权利。简言而之,业委会是为业主维权而成立的,一来既可以监督、改善物业服务,二来可以为业主化解物管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矛盾,还可以有效管理小区公共部位资产、监督专项维修资金及其他公共收益资产,最终使小区更加和谐。
  【编辑:朱晨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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