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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后,保证合同也无效 | 民法典解读之合同编

新闻中心 > 武汉

2020-10-26 15:55 来源: 长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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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网10月26日讯(记者耿珊珊)如果你给他人的债权债务做担保,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要注意这个情形——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随之无效。
  2018年6月,肖某向丁某出借10万元,但是肖某却预先扣掉利息,实际支付丁某借款本金9.6万元,丁某的同学赵明为该借款承担保证责任与肖某签订了保证合同。
  2019年7月肖某及其放贷团伙被检察机关认定涉嫌“套路贷”犯罪批捕,随后,经法院审理,肖某出借给丁某的10万元借款合同被认定无效。那么赵明跟肖某签订的保证合同是否无效?
  民法典第682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湖北天泓律师事务所律师石教权介绍,本案中,肖某涉嫌套路贷犯罪,那么肖某基于套路贷同他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保证合同具有附从性。保证债务以主合同的存在或将来可能存在为前提,随主合同的消灭而消灭。其范围不得超过主合同中的债务,不得与主合同债务分离而移转。
  因此,肖某同赵明签订的保证应当随着肖某同丁某签订的主借款合同无效而无效。如果赵明依法不能担任保证人的话,那么肖某同丁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即使有效,肖某同赵明签订的保证合同也属无效合同。
  他解释,这样规定,有利于维护经济的公平发展,符合人民经济活动的规则,避免了债权人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损害保证人的权益,有利于维护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
  【法律小贴士】哪些人不能当保证人?
  民法典第683条规定: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石教权律师表示,按照相关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也不得为保证人。不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不可以作保证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可以担任保证人。但是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编辑:张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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