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债务人不还债,才能找保证人担责 | 民法典解读之合同编
长江网10月27日讯(记者耿珊珊 实习生胡慧旻)债权人需要实现债权,能否直接找保证人承担责任?民法典规定,一般情况下,只有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保证人才开始承担责任。
2013年7月,某银行与担保公司、甲公司签订担保合同,担保公司为甲公司向某银行借款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一般保证责任。2013年11月,甲公司向某银行借款470万元用于支付货款,贷款到期后,甲公司未能按约定还款。为此,某银行向法院提起对甲公司的诉讼。
判决生效后,甲公司因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终结本次强制执行。某银行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担保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法院经审理判决该担保公司向某银行偿还本案债务,担保公司在承担上述一般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甲公司进行追偿。担保公司以其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条件还未成就等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请求。
民法典第687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这是对一般保证与先诉抗辩权的规定”,湖北尚卓律师事务所史海燕介绍,与担保法第17条的规定相比,民法典增加了主张先诉抗辩权除外事由的范围。本条确定的新规则是:增加了对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及确有证据证明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除外事由。
史海燕介绍,该法条明确了行使先诉抗辩权的阻却事由,因为保证制度本身就是为了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保证制度设立的初衷就是填补债务人可能存在的偿还能力缺陷,这也是法律设定“一般保证人”的应有之义。
本案中,某银行起诉担保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担保公司以甲公司尚有对其他案外人的债权以及股权投资、固定资产等可供执行为由,主张其承担保证责任的条件尚未成就,但却未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根据“谁主张 谁举证”的举证分配原则,担保公司关于其承担保证责任的条件未成就的抗辩意见未被采纳,从而承担了败诉的不利后果。
史海燕律师强调,一般保证人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行使的先诉抗辩权的前提条件是,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或债务人的财产经强制执行未出现不能履行的情形。
法律小贴士
保证合同对保证方式未约定的,视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开始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也就是说,在主合同未经审判、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保证人有权拒绝。
连带保证是指一旦主债务人到期不能偿还债务的,债权人可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一并要求债务人、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686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编辑:邓腊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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