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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保理人,转让登记优先受偿

新闻中心 > 武汉

2020-10-28 20:17 来源: 长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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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网10月28日讯(记者耿珊珊 实习生胡慧旻)如果有多个保理人,谁有权利收钱?应该还钱给谁?民法典规定,一般情况下,保理合同的受偿顺序中,转让登记优先于通知。
  2018年12月,A外贸公司有一笔一年期的应收货款3800万元,A因公司现金流吃紧急需3500万元的资金,于是找到了银行B签署了金额为1500万元的保理合同,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了保理登记,同时找到融资公司C签署了金额为1000万元的保理合同、与担保公司D签署了额度为700万元的保理合同、与融资平台E签署了额度为300万元的保理合同。
  保理合同到期后,D公司向A公司发出了要求其按期履行保理合同的通知,A公司仍未能按约定还款。为此,保理人B、C、D、E同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就A公司的应收账款来偿还相关债务。
  法院审理后,发现A公司分别与B、C、D、E签订了保理合同,且银行B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了保理登记,在保理合同到期时D公司向A公司发出了要求其履行保理合同的通知。
  最终,法院判决首先偿还B银行1500万元,第二顺位偿还D担保公司700万元,第三顺位按比例偿还融资公司C和融资平台E。
  民法典第768条规定:应收账款债权人就同一应收账款订立多个保理合同,致使多个保理人主张权利的,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取得应收账款;均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取得应收账款;均未登记的,由最先到达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转让通知中载明的保理人取得应收账款;既未登记也未通知的,按照保理融资款或者服务报酬的比例取得应收账款。
  湖北楚道律师事务所魏唯介绍,本条是民法典关于保理合同的新增内容,“应收账款债权人就同一应收账款订立多个保理合同”,说得直白一点,就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对多个保理人一债多卖。
  本案中,A公司先后分别与B、C、D、E签订了保理合同,并且银行B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了保理登记;且在保理合同到期时,D公司向A公司发出了要求按期履行保理合同的通知。结合民法典第768条,转让登记具有优先于通知的效力的法理原则,在此处案件中受偿的顺序应该为B优先于D,之后C、E在剩余额度里按比例受偿。
  魏唯律师强调,在现有法律架构下,保理人不仅应尽快完成应收账款保理的登记,而且也要尽快通知债务人,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和保障保理人的相关权利。
  【编辑: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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