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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是假的,中介退钱还赔钱 | 民法典解读之合同编

新闻中心 > 武汉

2020-11-02 17:18 来源: 长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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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网11月2日讯(记者夏晶)钱师傅找中介为自己提供租房信息,双方签订中介服务合同后,某中介通知钱师傅看房,钱师傅在某中介的陪同下与出租人见面看房。自称为李某的出租人出示了房屋回迁安置合同复印件和本人身份证以证明自己是房主,钱师傅要求某中介对上述材料的真实予以核实,某中介表示对材料的真实性无异议。看房后,钱师傅很满意,与出租人在某中介办公室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年租金为42000元。

  合同签订后,钱师傅取得上述房屋回迁安置合同复印件及出租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向出租人支付了剩余租金,随后钱师傅向中介支付了信息服务费3500元。

  谁知没过多久,黄某找到钱师傅,称房屋是他的,并没有租给钱师傅,黄某要求钱师傅搬出该房屋。

  钱师傅无奈退出租住房后,找到某中介,称由于某中介未能尽到核实出租人房屋及其身份情况的义务,致使自己遭受重大损失,要求某中介返还信息服务费3500元,赔偿自己的损失42000元。

  湖北尚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史海燕介绍,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介合同的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某中介作为房地产中介机构,接受钱师傅的委托提供中介服务,应当承担如实报告义务,在向钱师傅推荐房屋前,某中介有责任和能力查实该房屋的准确资料,尤其是查阅房屋权属证明、核实出租人真实身份。而本案中钱师傅要求某中介核实出租人的真实身份,某中介既未验看回迁安置合同原件,也未到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或者物业管理企业等相关部门作必要核实,其行为系怠于履行中介人义务,严重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

  史海燕说,民法典第962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是对中介人报告义务和忠实义务的规定。”史海燕介绍,所以在这起案件中,某中介没有尽到审核房屋产权归属,属于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导致钱师傅租赁房屋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某中介属于重大过失,应当赔偿由此给钱师傅造成的损失42000元,并返还已收取的信息服务费3500元。 

  法律小贴士:

  房产中介违反如实报告义务的责任

  中介人违反如实报告义务的情形可归纳为以下三类:1.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2.因重大过失而提供错误信息;3.应报告与订立合同有关的信息却没有报告。中介人未履行如实报告义务而导致委托人损失的,无论违反义务的形式如何,中介人均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主要形式是损害赔偿。若因中介人违反义务导致中介合同无法实现,委托人有权解除委托合同,并要求中介人赔偿损失。在房屋租赁合同中,作为中介人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具有上述违约行为时,委托人有权拒付报酬,并要求经纪机构赔偿损失;若因经纪机构的违约责任导致委托人无法实现中介合同目的,委托人还有权解除中介合同。

  【编辑:贺方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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