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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帮人保管东西,没有故意和重大过失不用赔 | 民法典解读之合同编

新闻中心 > 武汉

2020-11-07 14:05 来源: 长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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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网11月7日讯(记者夏晶)本来好心免费为他人保管财物,谁知在保管过程中财物出现了损失,对于这些损失我们需要赔偿吗?在民法典中,专门对这样的事情进行了规定。

  小王与小李是妹夫与大舅子的关系。小王花费9000元购买儿童充气蹦蹦床一套,欲在家里广场摆摊经营,但经营未果,小王遂将该蹦蹦床拉至小李家中临时寄放。双方未约定是否有偿。

  不久,小王与妻子婚姻发生变故,儿童充气蹦蹦床一直存放于小李家院子三年多。在此期间,蹦蹦床打包存放于小李家房檐下,并以帆布遮挡,但打开后发现该蹦蹦床体有破洞八处,表面有积水。小王与小李妹妹解除婚姻关系,小王于是要求小李返还寄存物并赔偿损失。

  湖北锡爱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琪介绍,民法典第897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王琪说,小王将儿童充气蹦蹦床临时寄放于小李家中,双方之间形成事实上的保管合同关系。双方系亲属关系,对保管期限和保管费用未作约定,依此认定该事实合同属于无偿保管。小李将蹦蹦床打包存放于被告家房檐下,并以帆布遮挡,应认定小李对该蹦蹦床的保管并无重大过失。因此,小李对儿童充气蹦蹦床的损坏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王琪介绍,这起案件小李只需要将儿童充气蹦蹦床返还小王,但无需对其进行赔偿。

  法律小贴士

  无偿保管人责任认定的两个标准

  一是采用较轻的注意义务标准来认定保管人的责任。这就是说无偿保管人所负有的保管义务应比有偿保管人为轻。因为一个合理的普通的债务人在处理自己事务时总是比处理别人的事务更为谨慎、小心。

  二是在责任的承担上,应当考虑无偿保管的因素而减轻保管人的责任。换言之,无论保管人应负何种义务,都应负责,但应根据其无偿因素而减轻责任。

  这两个标准具有一定联系,例如:减轻保管人的保管义务也会导致其责任的减轻甚至免除,但两者并不完全相同,因为按照较低的保管义务标准而确定无偿保管人的责任,仍然需要认定保管人应负的保管义务,且并不排除根据无偿保管的特点而减轻其责任。

  【编辑:张颖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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