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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家公司对簿公堂,“京山桥米”究竟哪家是正宗的?

新闻中心 > 武汉

2020-11-13 10:30 来源: 长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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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网11月13日讯 “京山桥米”一直倍受消费者青睐。那么是不是只要在湖北省京山市种植的米,就能打出“京山桥米”的招牌出售呢?11月12日,长江日报记者从江汉区法院获悉,有两家在京山市生产桥米的公司对簿公堂,究竟谁才有权用“京山桥米”这个商标呢?

  “京山桥米”不止说产地,还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湖北人民出版社于1990年10月出版的《京山县志》载明,桥米是孙桥区所产稻米的简称。与其他地方出产的稻米比较,京山桥米明显表现为腹白小,干、整、熟、白,青艮如玉等特点,在古代曾作为进贡给皇帝的“御米”。    

  2008年,京山县粮食行业协会注册取得了“京山桥米”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米”。2019年,因行政区划调整,京山县粮食行业协会变更为京山市粮食行业协会。

  “京山桥米”作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由地名“京山”、来源“桥”及种类“米”构成。京山市粮食行业协会作为“京山桥米”商标的专用权人,制定了完整的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和自律公约,要求符合条件的协会会员才能使用该商标。

  原告湖北国宝桥米公司经京山市粮食行业协会授权许可使用涉案商标和“京山桥米中国地理标志”,并获准使用“京山桥米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识”。

  随意突出“京山桥米”字样涉嫌侵权

  2019年3月,经京山市粮食行业协会授权,湖北国宝桥米公司开展“京山桥米”的商标维权事宜。同年5月至7月期间,湖北国宝桥米公司发现咸宁好吃佬食品公司生产的“阿汤嫂京山桥米”在某超市售卖,同时,该公司还在咸宁地区制作投放了巨幅广告牌。京山市粮食行业协会、湖北国宝桥米公司遂以侵犯商标权为由将咸宁好吃佬食品公司起诉到法院。

  庭审中,咸宁好吃佬食品公司辩称,“阿汤嫂京山桥米”生产产地确为京山,其委托生产企业某米业公司是京山市粮食协会的副会长单位,在包装袋上标注了生产产地和生产企业,且在产品包装袋上未使用“京山桥米”的地理标志,不构成侵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咸宁某公司注册取得了“阿汤嫂”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米”。2017年,该公司注册取得了“阿汤嫂京山桥米”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米和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该公司投放的广告牌、在其官网上宣传的该产品,均是通过拆分“阿汤嫂京山桥米”商标、改变字体大小,突出“京山桥米”字样。

  法院认为,这样一来,咸宁好吃佬食品公司的商标与涉案商标“京山桥米”相近似,容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认,误认为咸宁某公司生产的“阿汤嫂京山桥米”与“京山桥米”之间存在某种特定的联系。该公司的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咸宁某公司立即停止在被诉侵权产品包装袋上、网店上使用侵害“京山桥米”商标权的行为、拆除广告牌、在湖北省咸宁市级报刊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20余万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必须经授权

  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可采用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进行保护。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我国商标法中特殊的商标类型,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6月底,我国累计注册地理标志商标5682件,累计批准地理标志产品2385个。

  承办法官介绍,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特殊性体现在注册人与使用人的分离,注册人不能在自己的产品上使用该商标,因此注册人均为行业协会。使用人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必须经行业协会授权,保证生产的产品符合地理标志的特定品质,并经行业协会监督。

  本案中,被告咸宁某公司利用消费者的认知有限,通过在注册与地理标志商标相近似的商标,然后不规范使用其注册商标,故意将其相同部分突出使用,让消费者误认为与该地区产品有某种联系,从而牟取不正当利益。对商标侵权行为,不仅可以要求民事赔偿,还可以通过行政途径主张宣告侵权人的注册商标无效,或要求追究侵权人刑事责任。

  【链接】“西湖龙井”也曾遭到商标侵权

  2016年,“西湖龙井”地理证明商标的注册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将上海市嘉定区真新街道云升茶叶商行告上法庭。

  《中国茶叶区域公用品牌建设白皮书》中所列“2013年中国茶叶区域公用品牌的品牌价值十强”中“西湖龙井”以54.56亿元品牌价值位列榜首。云升茶行出售的茶叶礼盒正中间印有竖向排列十分突出的“西湖龍井”字样,且未标明生产厂商、生产日期等信息。

  最终,法院认定,云升茶行侵犯西湖龙井协会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记者耿珊珊 通讯员成艳秦 实习生胡慧旻)

  【编辑:张颖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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