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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地铁踏空扭伤脚索赔17万?法院:地铁公司无过错,驳回!

新闻中心 > 武汉

2020-11-14 15:12 来源: 长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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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网11月14日讯 女子坐地铁上车时踩空扭伤脚,向地铁公司索赔17万余元。14日,长江网记者从武昌区法院获悉,女子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2019年6月,52岁的杨某乘坐地铁2号线至螃蟹岬地铁站换乘地铁7号线。杨某上车时右脚踏入站台与列车之间缝隙处,导致右脚受伤。

  在得知杨某受伤后,地铁工作人员第一时间提供急救箱和轮椅,并协助她去医院治疗。她被医院诊断为右胫腓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右外踝皮肤裂伤,住院43天。

  事发后,杨某将地铁集团公司和地铁运营公司告上法庭,请求两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17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螃蟹岬地铁站的站台边缘与静止车辆车门处的间隙为1.1厘米,符合国家标准。

  同时,地铁运营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已经在地铁站张贴“小心夹手、小心站台间隙”等安全警示标语并进行广播提醒,此外,站台设备设施也不存在缺陷。

  在杨某受伤后地铁公司工作人员及时给予救助并协助送医,已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义务。

  实际上,杨某只要稍加注意即可避免本次事故的发生,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系其自身原因所致,地铁运营公司对此无过错,依法不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介绍,根据侵权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宾馆、商场、车站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公民在依法维权的同时,也要提高自身的风险预测和防控能力。(记者耿珊珊 通讯员陈甜 实习生胡慧旻)

  【编辑:贺方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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