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发明创造,专利权利属谁 | 民法典解读合同编
长江网11月15日讯(记者耿珊珊)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委托人和研究开发人都想要申请专利,那这项权利到底归属于哪一方呢?民法典告诉我们,一般情况下,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
某公司委托一研究机构研发一项电子技术,双方签订委托开发合同,但并未约定技术成果专利的申请权利归属于哪一方,电子技术研究完成后,研究机构提出要以此技术成果申请专利,公司提出异议,称该技术系公司委托给研究机构研发的,也支付了费用,该技术成果专利的申请权利应该归属于公司所有,为此双方发生纠纷。那该技术成果专利的申请权利到底应归属于哪一方呢?
民法典第859条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依法实施该专利。
湖北好律律师事务所马小债律师表示,对于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的申请权利归属,我国采取的是合同约定优先的原则,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该权利归属于研究开发人。这一规定是从有利于发明创造实质贡献者的角度出发,符合鼓励创新的精神和原则,但在委托开发合同中,委托方往往是企事业单位,受委托方则是大学、研究机构或者其他具有这种技术的另一方,按照法律规定,若合同无明确规定,研究开发方则有权申请专利,从平衡科技创新和企事业单位经济发展的角度出发,若签订委托开发合同,一定要注意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的归属,同时可以考虑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双方共同所有。
案例中,公司与研究机构签订的委托开发合同并未明确约定技术成果的专利申请的权利归属于哪一方,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该技术成果的专利申请的权利应归属于研究机构。若研究机构申请了专利,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使用该项技术。
法律小贴士
除了技术开发,研究开发人还应当指导委托人使用开发成果
民法典第853条规定,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应当按照约定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
【编辑:邓腊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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