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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发出后,托运人还能改变收货地址吗?| 民法典解读之合同编

新闻中心 > 武汉

2020-11-18 11:54 来源: 长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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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网11月18日讯(记者夏晶)货物已经发出了,托运人却临时要求更换收货地点。这种情况是否合理,产生的损失又由谁来承担呢?

  果农张某委托甲货运公司将一批樱桃运送到某市乙公司。货物发出后,张某接到乙公司电话,请求将该批樱桃改运送到另外一市的丙公司。于是,张某向甲公司发出通知,要求变更到货地点和收货人,改运送到丙公司。但是由于甲公司未能及时联系货运司机,导致货物按照原来的货运单送到了乙公司。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湖北天泓律师事务所律师石教权介绍,民法典第829条规定,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石教权律师说,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有权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这种变更或者解除可以不经过承运人同意,承运人也无权过问相对方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原因,只要托运人提出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均应予以变更或者解除。变更或者解除主要是指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是托运人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石教权律师说,如果托运人或者提单持有人的指示不能执行的,承运人应当立即通知托运人或者提单持有人。此外,托运人或者提单持有人的这种单方变更或者解除权只能在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行使,如果货物已经交付给收货人,则托运人或者提单持有人的这种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即告终止。但是收货人拒绝接受货物的,或者承运人无法同收货人取得联系的,托运人或者提单持有人可以恢复行使这种权利。

  石教权律师说,本案中,张某在甲公司将该批樱桃交付到收货人乙公司之前,发出通知要求变更到货地点和收货人;由于甲公司自己内部原因导致货物按原来的货运单送到了乙公司,甲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小贴士

  提单持有人的释义

  提单持有人,是指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并持有提单的人。例如,根据运输合同取得提单的托运人,经过背书转让取得可转让提单的被背书人,合法取得记名提单的提单上所记载的收货人等。拥有对于货物的控制权,可依法向签发提单的承运人主张权利。

  【编辑:张颖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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