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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货时要及时验收,逾期责任要自负 | 民法典解读之合同编

新闻中心 > 武汉

2020-11-19 10:10 来源: 长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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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网11月19日讯(记者夏晶)收货时未及时验收货物质量,两年后主张因货物质量不合格而拒不支付货物款项。这种说法能站得脚吗?

  某医院采购了某公司的洗衣设备、燃气锅炉,双方签订购买合同,约定了洗衣设备的型号、名称等。某公司按合同约定交付了涉案货物,两年过去了,某医院未支付设备款。某公司起诉至法院,查明事实后,被告称原告提供的设备型号与合同约定的不符,提供的设备有质量问题,因此不予支付设备款。

  湖北天泓律师事务所石教权律师介绍,民法典第831条规定,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

  石教权律师说,合同履行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积极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被告主张原告交付的洗涤设备与合同约定的型号不符,根据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石教权律师介绍,本案中,被告于洗涤设备送到后未即时检验,在逾两年后提出设备与约定不符,且其与原告已办理了书面的交接。因此,对于被告的主张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判决被告及时支付货物款项。

  法律小贴士

  什么是收货人

  收货人也称货主,是托运人在货物运单上指定的在货物到达地提取货物的单位或个人。收货人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凭到货通知单和货运单(或提单)在指定港、站办理相关手续,付清应付费用后,验收并提取货物。

  【编辑:张颖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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