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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收房,十年后被判补交十年物业费!汉南区法院院长教你化解物业纠纷

新闻中心 > 武汉

2020-11-24 11:01 来源: 长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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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网11月24日讯  11月24日上午9时30分至11时30分,长江日报报业集团邀请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朱俊做客“周二之约”直播间,细谈如何化解物业纠纷。

  汉南区法院院长朱俊在直播间。通讯员李金星 摄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全面托管汉南区后,区域整体实现一体化发展,以整村集并为契机促进新型城镇化。随着汉南大量商品房、拆迁安置房交付使用,汉南区人民法院受理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也大幅上升。汉南区人民法院近年通过诉调对接网络的建设,力争将物业服务合同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2020年1至11月,该院以非诉方式化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204件;裁定物业服务合同调解协议有效37件,仅2件申请执行;审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202件,12件申请强制执行。
  “朱院长,我不久前购买精装房时,房产和装修分别与开发商签了合同,现在我发现精装修费用太高,能否退掉开发商精装修?”“朱院长,我们业主购房时,开发房与我们签订合同拿走了楼顶广告位,听说小区公共空间和设施营利归业主所有,那么我们的楼顶广告位经营赚了钱,是不是该归我们所有?”上午9时30分,直播间刚刚打开,网友们就纷纷上线提问。朱俊院长告诉他们,不能,因为合同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为此他专门举了一个典型案例。
  汉南区法院曾办理了一起物业纠纷案,房子拒收十年后被判补交十年物业费,因为业主签了物业服务合同。
  2008年6月22日,市民何先生在汉南区看中了一套建筑面积为281.15平方米的在建房,房子带235平方米花园,总价150.5523万元。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的同时,何先生还与开发商旗下的物业公司也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房屋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8元及花园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5元计交物业费,即每月交纳物业服务费622.77元,逾期未交,按应付物业服务费的3‰罚交纳违约金。

  汉南区法院院长朱俊。通讯员李金星 摄
  2009年5月,何先生收到房屋交付通知书后,以房屋外墙漏水、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收房,并拒交物业费。双方协商多年无果,2019年秋,物业公司诉至汉南区法院,要求何先生支付2009年1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所欠物业服务费51973.26元,及违约金15591.98万元。对此,何先生辩称,物业服务协议系销售合同捆绑签订,该房屋有严重的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居住,至今开发商未将房屋交付给他使用,因此,物业费应由开发商负担。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与何先生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按双方约定的每月交物业费622.77元计算,2009年1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共计116个月,何先生共欠物业费72241.32元,物业公司实际主张51973.26元,法院予以支持。
  何先生收到开发商发出的房屋交付通知书,并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收房,但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涉案房屋未实际交付的原因在开发商,因此何先生所述涉案房屋未交付,物业服务费应由房屋开发商承担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支持。物业服务协议与购房合同系两个独立的、不同属性的合同,何先生以捆绑签订、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抗辩理由拒付物业服务费,法院不予支持。何先生认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应当依据购房合同的约定向开发商主张权利,不应向物业公司主张权利。
  何先生拒交物业服务费系因对房屋质量提出意见,房屋质量问题虽不应由物业公司承担维修责任,但物业公司未代表业主督促开发商进行维修、帮助业主维权,没有完全履行协议所约定的义务,何先生拒交物业服务费事出有因,物业公司在物业服务中存在一定的瑕疵,且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何先生向物业公司补交51973.26元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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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陈勇 通讯员李金星 章岚)
  【编辑:张颖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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