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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为推动慈善事业发展立法,个人有特殊困难需要可向慈善组织求助

新闻中心 > 武汉

2020-11-24 19:36 来源: 长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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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网11月24日讯(记者宋磊 通讯员王丹)11月24日,长江网记者从当日召开的湖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获悉,为推进我省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我省拟就相关领域立法,当日,《湖北省慈善条例(草案)》提交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条例草案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慈善事业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制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引导和扶持慈善事业发展。

  在细化规范慈善活动和慈善财产使用管理方面,条例草案提出:非营利性组织需要登记为慈善组织的,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慈善组织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基本信息、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公开募捐情况等信息;善慈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设立账户,专户管理,独立核算,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并每年定期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资格证书,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善慈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结束3个月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募得款物情况、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计划等信息。

  条例草案还规范引导个人求助行为,拟规定:个人为解决本人、家庭成员或者其他亲属的特殊困难需要,可以向慈善组织求助。慈善组织接受个人求助的,应当对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求助人应当公开求助目的,合理确定求助金额上限。求助人的受助金额超出求助金额时,或因求助目的实现、消失有未支出的受助资金,应当退还捐赠人或转赠给慈善组织。

  【编辑:邓腊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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