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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不同意捐赠器官,死后亲属也不得捐赠 | 民法典解读人格权编

新闻中心 > 武汉

2020-11-25 10:22 来源: 长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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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网11月25日讯(记者耿珊珊)自然人生前未明确表示不同意捐赠遗体,意外去世后,他的家属有权捐赠死者器官吗?民法典明确指出,捐赠器官必须本人同意,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赠的,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反之,若生前明确表示不同意捐赠,死后亲属也不得捐赠。

  王女士和丈夫李先生未生育子女,李先生因车祸意外去世,医院告知李先生的眼角膜完整且状况良好,询问王女士是否要对李先生的眼角膜进行捐赠,王女士称丈夫意外去世,生前并未签署任何资料表明同意遗体器官捐赠,但丈夫也从未说过不同意捐赠。王女士与李先生的父母表示,如果能够帮助其他人,愿意捐献李先生的眼角膜,只是不清楚这种捐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006条规定,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湖北好律律师事务所马小债律师表示,为了便于理解,可以考虑把遗体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遗产,若逝者生前未明确表示不同意捐赠遗体,那作为逝者的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即配偶、父母和子女,有权对逝者的遗体作出处分行为,需要说明的是,对于遗体的处分并不是纯获益行为,故要求子女是已经成年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同时,为了避免遗体捐赠过程中可能会引发的负面影响,对于遗体的处分要求必须是全体继承人以书面形式共同同意的情况下才能捐赠。

  本案中,王女士的丈夫李先生虽然生前并未签署任何同意捐赠的资料,但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李先生父母和配偶都同意的情况下,共同签署书面同意捐赠的资料,就可以捐赠李先生的眼角膜,让李先生的器官能够以另外一种方式继续“活下去”,为社会造福。

  【编辑:张颖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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