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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媒体进行新闻报道,可以合理使用公民信息 | 民法典解读之人格权编

新闻中心 > 武汉

2020-11-27 15:46 来源: 长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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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网11月27日讯(记者耿珊珊)媒体为进行新闻报道,能否使用公民信息?民法典规定,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
  2018年,王某因偷盗他人财物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检察机关对其提起公诉,随后经法院宣判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一家报社对此事进行报道,并公开了案件事实。王某认为,报道降低了自己的社会评价,侵犯了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法典第999条规定: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本条是对合理使用他人人格要素及不当使用责任的规定”,湖北尚卓律师事务所史海燕律师介绍,该内容参考了我国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制度,对于判断新闻媒体及相关个人为了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具有现实的意义。
  史海燕律师强调,作为新闻媒体,它有报道新闻事件的权利和义务,以使社会及时知晓,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并且法律及公众的需求也赋予了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新闻报道侵害公民和法人名誉权的表现形式主要有:报道的内容失实、报道的内容涉及他人的隐私或者不公正的评价。
  本案中,媒体刊发的报道是根据司法机关确认的事实作出的,其目的是为了配合司法机关打击犯罪行为,是正当的新闻报道,行使的也是正常的舆论监督权。因此,这是新闻媒体行使舆论监督权所应有的行为,在这则报道中并未侵害原告名誉权。
  【法律小贴士】
  民法典明确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的免责条款
  民法典第1025条明确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的免责条款: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强调对于该弱势群体的相关利益应着重进行保护。尤其是在关涉性骚扰、家庭暴力等涉及当事人隐私的情况,如果公开事件会对当事人造成二次伤害的话,新闻媒体在报道前应充分征求当事人同意,对当事人可被识别个人身份的信息应做相关技术处理,否则易构成对新闻当事人隐私权或人格尊严的侵害。


  【编辑:邓腊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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