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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不因父母的离婚而免除|民法典解读之婚姻家庭编

新闻中心 > 武汉

2020-12-03 13:58 来源: 长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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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网12月3日讯(记者夏晶 通讯员徐晓雪)老金与黄女士1981年结婚,育有一子小金(现年37岁),后因性格不合,两人在小金12岁的时候就分居了,小金一直随母亲生活,与父亲老金聚少离多,感情逐渐疏远。2003年老金夫妻经法院调解离婚,小金和老金也未再见面。现老金已步入老年,且身患多种疾病,十分思念儿子。但苦于不知小金的下落,一直无法与小金取得联系。为此,老金向社区律师咨询寻求帮助。
  湖北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童向东介绍,根据老金的详细陈述,可能存在小金因父母离婚而故意远离、躲避父亲的情形。小金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关于子女对父母应尽赡养义务的规定。考虑到赡养义务完整内涵的实质意义主要还是缘于亲情,感于心灵,律师建议老金最好还是采取与小金主动沟通、消除隔阂的方式以寻求父子情感交融。
  后经过多方细心工作,小金终于同意父子相认并愿意依法履行赡养义务。2020年8月12日,父子俩在离别了十七年后第一次相见,一声“爸爸”令老金的泪水夺眶而出。
  民法典第1069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童向东介绍,现实生活中,有些子女用故意远离、躲避,甚至采取断绝关系的做法表达对父母离婚、再婚的排斥和抵触,这在事实上已经违反了我国法律关于子女应该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和对父母应尽赡养义务的规定。
  法律小贴士
  赡养义务包括精神上的慰籍

  即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不仅延续了《民法总则》《婚姻法》中关于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义务的内容,还在第1069条中增加了“子女不得干涉父母离婚”的内容。
  根据第1069条的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享有的离婚、再婚等婚姻自由的权利,父母离婚或者再婚后,除非子女不具有赡养能力,否则均无法免除其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法定的义务,不仅仅包括经济上的供养义务,而且还包括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等义务。
  本案中,老金所需要的正是儿子小金带给他的一丝情感寄托和精神抚慰。
  童向东说,民法典第1069条既体现了我国法律对父母婚姻自由的尊重和保护,也为离婚、再婚等情况下的父母得到子女的供养、照料和精神慰籍等提供了法律保障。
  【编辑:张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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