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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家庭暴力离婚,受害人可要求赔偿 | 民法典解读之婚姻家庭编

新闻中心 > 武汉

2020-12-04 10:33 来源: 长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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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网12月4日讯(记者夏晶 通讯员徐晓雪)张女士与丈夫王某结婚多年,育有一女,婚后因生活琐事,两人经常吵吵闹闹。张女士为女儿着想,委曲求全继续维持,但一条暧昧短信成为了压倒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
  原来王某与其他女子一直保持着不正当关系。事情爆发后,双方感情降到冰点,王某多次对张女士实施家暴,甚至导致张女士住进医院。如今,张女士不敢回家,只能偷偷去见女儿。为了女儿,也为了自己,思前想后的张女士决定和王某离婚,但王某称张女士收入低,未负担过家庭开销,一分钱都不应当分给她。无奈之下张女士找到了社区律师,希望帮助自己维护权利。
  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付阿北律师介绍,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付阿北建议,根据现行的《婚姻法》的规定,若夫妻双方没有书面约定的,则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均归夫妻共同所有。张女士与王某婚姻存续期间,王某获得的上述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张女士可以要求分割。
  另外,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当平均分割,必要时也可以不平均分配。如果王某不同意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张女士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离婚并分割财产。
  付阿北说,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存在王某向张女士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形,张女士可以向王某主张损害赔偿。如果张女士能够收集到王某有重婚、与他人同居的证据,也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另外,付阿北律师还建议张女士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以此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同时可确保离婚案件办理过程中诉讼程序正常进行。
  法律小贴士>>>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释义

  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律术语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即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编辑:贺方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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