觉得探视孩子受阻,前夫断供4个月抚养费,怎么办?| 民法典解读之婚姻家庭编
长江网12月6日讯(记者夏晶 通讯员徐晓雪)谢女士称其与前夫经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子由谢女士抚养,前夫按期支付抚养费。离婚后,谢女士一人照顾家里老小,打两份工,很难满足前夫带小孩一起出行的要求,总是让自己的母亲陪同。
男方觉得前岳母对自己的怨气很重,出行气氛对小孩不利,自己身在广西来一趟不容易,探视没有起到照顾小孩的作用。前夫一气之下断供了孩子四个月的抚养费。此后虽然仍在支付抚养费,但是断供的4个月的抚养费一直没有支付。
谢女士询问律师,如何处理离婚夫妇子女抚养与探视权的关系。
湖北悟见律师事务所陈靖律师介绍,民法典第1085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民法典第1086条规定: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支付抚养费但未取得抚养权的一方,在子女未成年时应无条件按规定、约定或人民法院裁判支付抚养费,承担抚养义务的一方,只有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下才可以中止对方探视权。
陈靖律师建议,作为承担抚养费但不直接照顾小孩的一方,因抗探视权未实现而拒付抚养费的作法是违法的。同时,作为抚养小孩的一方,应尽可能创造有利条件让另一方探视小孩,而不能因原夫妻之间的恩怨而处处设置障碍,给小孩造成伤害,阻碍探视也是一种违法行为。
法律小贴士
如何处理离婚夫妇子女抚养与探视权的关系
1、 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应留下付款记录,如转账记录或收条等;
2、 抚养费有增加或减少意向的,应通过协议确定或向法院诉讼确定;
3、协助探视的承担抚养义务的一方,应制作好探视记录如照片、视频等;
4、通过双方协议安排探视的,留下书面协议,有变动的,随时作好书面或电子沟通,使行为轨迹有据可查。

【编辑:张颖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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