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死而复生”,还能恢复婚姻关系吗?| 民法典解读之婚姻家庭编
长江网12月15日讯(记者夏晶 通讯员徐晓雪)男子王某在一起意外中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经其配偶李某向法院申请,法院判决宣告王某死亡。其后,李某与陈某再婚,并将与王某所生的6岁儿子小王送给张某收养,双方办理了收养手续。
然而王某并未死亡,四年后他又回到家中,向法院请求撤销了对其死亡的宣告。王某回到家中发现,亲生儿子已被人收养,与妻子结婚的陈某已死亡。
王某起诉要求恢复与妻子李某的婚姻关系,并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将儿子小王送与张某收养的行为无效。
湖北人言律师事务所孙克弼律师介绍,民法典第1097条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另外,民法典第50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第51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第52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孙克弼律师表示,王某与李某的婚姻关系不可自行恢复,且张某与小王的收养关系合法有效,不得以未经王某同意为由解除。他说,本案中王某与妻子李某的婚姻关系不可自行恢复,因为在王某被宣告死亡后,李某与陈某结婚,此时已经存在一个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即使此时陈某已死亡,若王某与李某想要恢复婚姻关系,则需重新办理婚姻登记手续。
张某与小王的收养关系有效,因为小王是在王某被宣告死亡期间依法被张某收养,即使王某撤销了宣告死亡,张某与小王的收养关系也并未解除。
法律小贴士
什么是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包括因战争而下落不明的,只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从事故发生之日起算),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与宣告失踪制度的设计目的相比,宣告死亡主要解决失踪人的整个民事法律关系的状态问题,而宣告失踪则主要解决失踪人的财产管理问题。故宣告死亡重在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宣告失踪则重在保护失踪人的利益。
【编辑:张颖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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