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闯老虎山拍照被咬伤,动物园要担责吗?|民法典解读之侵权编
游客擅闯老虎山拍照被咬伤,动物园要担责吗?民法典明确规定,这种情况下,动物园应当承担责任,除非动物园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到管理职责。
2017年,某动物园发生一起老虎咬人事件,一名男性游客趁饲养员不备,越过隔离栏,跳进虎山近距离逗虎时被一只老虎拖咬,这起事故责任应由谁承担?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
民法典第1248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万商天勤(武汉)律师事务所张曼律师认为,依据民法典规定,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无过错侵权责任。
本案中,游客因“擅闯”而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依据民法典1248条的但书规定,动物园若能证明其已经尽到管理职责(如:必要且合理的警示、告知、工作人员的安全预防站岗等),则可适用该条但书规定,免于承担侵权责任;但若动物园安全管理存在纰漏,或虽无纰漏但无法举证等问题,动物园则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小贴士】
饲养员饲养和管理动物属于职务行为
张曼律师表示,本案中,老虎归动物园所有,饲养员系受动物园聘请或委派对老虎进行饲养和管理,其饲养和管理均为职务行为。依据民法典1191条规定,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致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因此,本案对游客承担责任的主体应该是动物园。 (记者耿珊珊)
【编辑:付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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