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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给居民发45万元红包上头条,663万网友在线围观,记者再次探访

新闻中心 > 武汉

2021-02-07 21:22 来源: 长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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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网2月7日讯(记者夏晶)2月6日,长江日报首发《武汉一小区给居民发45万元红包》报道后,引来663.4万网友围观,成为当天武汉地区新闻热搜头条。网友纷纷留言为暖心业委会点赞的同时,也有人提出“公共收益是否应该发业主”等问题。

  663万网友围观长江日报报道。记者夏晶 截图

  有多少小区的业主收到过这种现金礼包?公共收益应不应该全部发放给业主?2月7日,长江日报-长江网记者探访武汉多个小区发现,公共收益能否发放给业主,要视小区的具体情况决定。

  【探访】

  发红包的不多,有人还不知道公共收益

  6日上午10时30分,东湖壹号小区业主委员会向居民发放45万元红包,每家300元。中午1时,长江日报首发这一信息后,引起了市民和网友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有多少小区的业主收到过这种现金礼包?7日,记者对武汉十余小区进行走访发现,将公共收益发给居民的小区并不多,其中只有一个小区发过钱,另一个小区发过油。记者探访位于武昌徐东都市经典小区,该小区业主周先生告诉记者,他们小区去年就给每一位业主发放了公共收益,每人发放200元的购物卡。今年他们小区物业又通知业主们发放公共收益,依旧是一个人200元购物卡。

  “小区目前公共收益连修个瓷砖都不够。”在调查中,家住光谷新世界小区的王先生告诉记者,他们小区因为正在跟前物业打官司,所以公共收益一直没有到业主委员会的账上,平时修缮的费用都不够,更不可能给业主发钱了。

  光谷新世界小区。记者夏晶 摄

  据介绍,光谷新世界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老物业公司以各种理由拖延公共收益的转交。2019年老物业到期后,该小区业委会没有续签合同。

  在采访汉口百步亭金桥汇二期时,小区居民李小姐告诉记者,目前她所居住的洋房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也没看到物业公司的公共收益公示,更没听说还要把公共收益发给大家。

  百步亭金桥汇二期。记者夏晶 摄

  当天下午,记者来到徐东大街君临天下小区,询问小区居民和物业管理人员关于小区公共收益去向的问题,几位居民都表示,从未收到过这类信息。

  君临天下物业服务中心。记者夏晶 摄

  居民蔡女士告诉长江日报-长江网记者:“我们小区的业委会前段时间正在改选,之前也发生过一些矛盾,主要就是小区商业部分停车场收入不透明、小区电梯广告收益不透明等问题,这些其实都是业委会应当向居民公开的内容。”

  据该小区物业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值班人员表示,目前不清楚小区公共收益的详细去向。

  【调查】

  45万元红包发放并非轻松

  7日上午,记者回访了东湖壹号小区,经了解,这是该小区第一次向业主发放红包,其过程也并不简单。

  据该小区业委会成员王先生介绍,东湖壹号小区之前老物业公司也一直没有将公共收益交给业主委员会管理,直到2018年12月,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成功换届,在征求小区所有居民意见后,业委会决定更换物业公司。

  “当时小区居民志愿者一家家敲门让业主填写更换物业调查表。”成功更换物业公司后,新物业公司就每季度将公共收益打入全体业主大账户。本来2020年准备发放红包,当时还做了问卷调查,问卷是送到每一户业主家中,让大家选择是发现金还是抵扣物业费。最后按照全体业主意愿,发放现金,并在小区公示栏进行了公示。时间耽误了一年,2021年2月6日上午终于发给大家。

  “感谢业主委员会。”周锦华向记者展示了小区群内大家的留言。她说能发45万元红包给大家,离不开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公心和认真负责的态度,他们当中有不少人主动充当志愿者,从而使这次发钱得以顺利进行。

  【说法】

  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 发不发视小区情况

  “公共收益是不是一定要发给业主,要看具体情况。”7日,湖北天泓律师事务所律师石教权告诉记者,虽然公共收益是属于全体业主的,可以发放给大家,但在法律上没有规定一定要发给大家,要看具体情况而定。

  根据民法典第282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这个地方要注意是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包括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比如共有部位以及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支出,或者补贴物业管理费收入不足部分。

  除掉合理成本,剩下的可以发放给业主,但需要注意的是,无论使用合理成本还是发放,都要经过业主共同决定这一过程。

  石教权律师指出,民法典第278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就像东湖壹号小区,业委会每一次使用公共收益,都要经过全体业主投票决定。”

  【编辑:朱晨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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