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来横“鱼”打伤捕鱼者右眼,法院判八成损失伤者自负
长江网2月23日讯捕鱼者被鱼撞伤,谁来赔?23日,长江网记者从武汉市东西湖区法院获悉,因为捕鱼者具有专业性,法院判其损失八成自负。
被鱼撞伤者是东西湖一捕鱼队成员李渔。2019年7月5日清晨,捕鱼队队长王酋打电话通知他与10余名队友一起去张竹的渔塘帮工。在下塘拉网捕鱼时,李渔被跃出水面的一条大鱼打到了右眼,经诊断为右眼球破裂伤、视网膜脱离、右侧眼眶内侧壁骨折。住院治疗12天,共花去医疗费3万余元。
李渔认为,他的捕鱼行为是受王酋与张竹雇佣,捕鱼期间被鱼打伤,应由张、王二人赔偿。对此,王酋认为,他与李渔同工同酬,不是雇主,不应赔偿;张竹认为,他与李渔没有雇佣关系,李渔是专业捕鱼者,应当自担捕鱼风险。3人协商未果,李渔将张、王二人告到东西湖区法院。
经审,东西湖水产养殖户众多,8年前群众自发组建捕鱼队,并推举王酋队长,一起帮鱼塘承包者捕鱼。其虽为队长,负责联络,但与捕鱼队员同工同酬,并未多拿佣金。此次捕鱼,张竹与捕鱼队约定,队员捕鱼护具自理,并按约支付16名捕鱼队员每人110元工钱。
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王酋与李渔同为捕鱼队成员,同工同酬,受张竹雇佣捕鱼,因此李渔帮工受伤,王酋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作为雇主,张竹应承担赔偿责任。李渔作为专业捕鱼人员,且与雇主王酋约定捕鱼护具自理,未佩戴面部防护工具导致眼睛受伤,应对自身损伤承担主要责任。
2020年9月,法院酌情判决,李渔某承担80%责任,张竹承担20%责任,即张竹赔偿李渔款5000余元。李渔、张竹不服上诉。
2021年2月23日,记者从法院获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陈勇 通讯员李牡丹 张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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