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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加名,产权并非对半分!十佳优秀法官熊向清做客《周二之约》直播答疑

新闻中心 > 武汉

2021-10-12 15:08 来源: 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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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10月12日讯10月12日上午,硚口区人民法院仁寿法庭庭长熊向清做客长江日报《周二之约》直播间,为网友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直播结束后,熊向清将轮值两周,继续为网友解惑答疑,至10月25日下午5时30分结束。


  (点击图片进入直播间)
  熊向清在硚口法院工作三十余年中,多次立功受奖,曾荣获“湖北省五一劳动奖章”,被授予“湖北省清理执行积案先进个人”“武汉市十佳优秀法官”“武汉市首届十大公正爱民好法官”等荣誉称号,并两次荣立全省法院个人“二等功”,先后七次被市法院评为“办案能手”。


  熊向清正在直播答疑。记者王凯 摄
  问:在离婚纠纷中,涉及房屋分割问题时,男方婚前全款买房,婚后加上女方名字,离婚时分割房屋份额是不是就是各百分之五十?
  答:房屋由男方婚前购买,婚后在房产登记簿上加上女方名字,其目的是为了增进夫妻感情,加强彼此信任,巩固夫妻关系,房产性质上仍是共同共有,法院一般不会直接按各占一半产权份额来处理,应当结合双方婚姻时间长短、离婚原因等因素予以合理分割房屋。
  问:逝者的侄儿侄女也可以继承遗产吗?
  答: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问:在抚恤金分配的纠纷上,有哪些法律规定?
  答:抚恤金是国家对死者近亲属在精神上予以抚慰的补偿金,不属于遗产范围,应以与死者生活紧密度、经济依赖度决定分割的比例。死者的直系亲属为抚恤金的共有人,共同共有抚恤金。 
  目前我国法律对于一次性抚恤金无相关规定,抚恤金与目前法律规定中的遗产最具有类似性,如果当事人因分配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一般参照遗产继承的相关规定,在当事人之间进行抚恤金的分配。
  问:法院一般如何确定离婚判决中子女抚养费的负担问题?
  答:在作出判决前,不仅要考虑给付抚养费一方的经济状况,更多还要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原生长环境、实际生活开销等情况,尽量将父母离婚对子女的伤害降低到最小,尽量不因父母离婚而降低子女的生活标准,最大程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给付抚养费一方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月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考上述比例;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问:在离婚纠纷中,涉及房屋分割问题时,婚前购买婚后偿还贷款的,如何分割?
  答:婚前购买的房屋为个人财产,房屋归购房人个人所有,尚欠的公积金贷款由购房人负责偿还。该房屋婚后偿还贷款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本着照顾未成年子女及女方权益的原则,可以酌情给予对方一次性补偿。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房地产价值持续上升的情况下,离婚案件中因财产分割问题无法协商一致,法院受理的离婚纠纷中涉及房屋分割问题日益增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偿还贷款部分的法律属性如何认定,在离婚纠纷中,涉及房屋分割问题时,婚后偿还贷款的资金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还应考虑到房屋增值的部分。通过此案例分析警醒公民,对婚前财产以及婚后个人财产要进行财产公证,在发生争议时,财产的所有人才能够有更加充分的证据支撑自己的诉讼请求,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问:夫妻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是否必须要征求子女的意愿?
  答: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应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问:到法院诉讼一般都是原告就被告,但是如果在起诉离婚时,夫妻有一方离开住所,其经常居住地不确定,应该在哪里起诉离婚?
  答: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记者陈勇 通讯员彭鹏 唐磊 灵潇 梅傲)
  【编辑:付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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