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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禁止燃放“孔明灯”

发表时间:2008-08-04 07:30

来源:长江网  进入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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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日报讯(记者李亦中 通讯员李青松) 我市公安、工商、安监、城管等四部门昨日联合发布公告,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对违反规定生产、销售“孔明灯”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查处;对因销售、燃放“孔明灯”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孔明灯”又名“心愿灯”、“天灯”,多由铁丝和纸质灯罩叠加做成,将液态酒精浸泡碎布片凝固后作为燃料。由于“孔明灯”燃烧后外焰温度高达300℃,一旦风力、风向不稳,极易威胁飞行器、高压供电设备、通信设施、山林以及各类建筑物安全。

  今年以来,我市汉口江滩、汉阳江滩、洪山广场等地区游客燃放“孔明灯”现象较突出。市公安局先后接到因燃放“孔明灯”导致的火灾等警情40余起。

  四部门吁请广大市民积极举报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行为,举报电话:市公安局85399100,市工商局12315,市安监局82922506,市城管局8573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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