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条例》(征求意见稿),武汉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民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都应当为本单位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停薪留职或办理内退但仍由单位发放工资的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继续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由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由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罚款的,可以同时对单位法定代表人个人处以罚款。罚款额按照单位被处罚金的10%裁定。该罚金不得在本单位成本、费用中列支。
此外,领取最低工资的职工,个人可以免缴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仍应当以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按照规定的缴存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工资收入过低的,可按规定标准适当降低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所在单位为该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