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同”助推武汉城市圈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
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8月4日讯(记者宋磊 通讯员费志清)《武汉城市圈公共交通一体化促进条例》明确“五同”原则,即武汉城市圈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应当遵循公共交通规划同编、基础设施同建、运营线路同定、政策支持同保、服务监管同标,对武汉城市圈公共交通决策机制、规划建设、运营管理、执法监督等方面的协同加以规范,以此促进武汉城市圈公共交通高质量一体化发展。
“规划同编”,条例规定:
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武汉城市圈其他市人民政府建立区域协同发展工作机制,共同研究城市圈公共交通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建设、补贴机制等重大事项,协商解决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武汉城市圈其他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圈国土空间规划,结合城市圈同城化发展要求和公众出行需求,协同编制城市圈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相关规划。
“基础设施同建”,条例规定: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武汉城市圈其他市人民政府协同推进与城市圈公共交通配套的停车场、保养场、候车亭、站点、站牌、电动公共汽车充电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
本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应当向武汉城市圈其他城市开放共享,使用条件与本市公共交通经营者相同。
“运营线路同定”,条例规定:
本市开通市际公共汽车线路,应当与武汉城市圈其他城市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共同确定线路开通方案。
本市开通市际公共汽车线路,由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同途经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
“政策支持同保”,条例规定: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市开通的市际公共汽车线路给予财政补贴和政策支持。
“服务监管同标”,条例规定: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武汉城市圈其他市人民政府协同推进城市圈公共交通一卡(码)通行、优惠同享,方便公众出行。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本市公共交通信息与武汉城市圈其他城市数据开放、互联互通,推进城市圈公共交通数字化治理。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与武汉城市圈其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同建立城市圈公共交通数据共享、联合监管、协同执法等机制。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与武汉城市圈其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同建立城市圈公共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协调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及时通报突发事件及应急处理情况。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与武汉城市圈其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同建立城市圈公共交通服务质量评价机制,按照统一标准对运营服务、设施管理、安全管理、乘客满意度等服务质量情况开展评价。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与武汉城市圈其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同建立城市圈公共交通投诉处理协同机制,推进建立投诉“一号通”平台。
【编辑:张靖】
“规划同编”,条例规定:
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武汉城市圈其他市人民政府建立区域协同发展工作机制,共同研究城市圈公共交通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建设、补贴机制等重大事项,协商解决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武汉城市圈其他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圈国土空间规划,结合城市圈同城化发展要求和公众出行需求,协同编制城市圈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相关规划。
“基础设施同建”,条例规定: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武汉城市圈其他市人民政府协同推进与城市圈公共交通配套的停车场、保养场、候车亭、站点、站牌、电动公共汽车充电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
本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应当向武汉城市圈其他城市开放共享,使用条件与本市公共交通经营者相同。
“运营线路同定”,条例规定:
本市开通市际公共汽车线路,应当与武汉城市圈其他城市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共同确定线路开通方案。
本市开通市际公共汽车线路,由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同途经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
“政策支持同保”,条例规定: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市开通的市际公共汽车线路给予财政补贴和政策支持。
“服务监管同标”,条例规定: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武汉城市圈其他市人民政府协同推进城市圈公共交通一卡(码)通行、优惠同享,方便公众出行。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本市公共交通信息与武汉城市圈其他城市数据开放、互联互通,推进城市圈公共交通数字化治理。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与武汉城市圈其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同建立城市圈公共交通数据共享、联合监管、协同执法等机制。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与武汉城市圈其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同建立城市圈公共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协调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及时通报突发事件及应急处理情况。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与武汉城市圈其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同建立城市圈公共交通服务质量评价机制,按照统一标准对运营服务、设施管理、安全管理、乘客满意度等服务质量情况开展评价。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与武汉城市圈其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同建立城市圈公共交通投诉处理协同机制,推进建立投诉“一号通”平台。
【编辑:张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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