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全民健身条例12月1日起施行,禁止占用或者变相占用体育课程时间
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9月29日讯(记者高萌 通讯员杨航)9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湖北省全民健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规定,全民健身应当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政府引导、社会支持、全民参与,遵循科学文明、因地制宜、共建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体现公益性、普惠性、均等性、便利性。
《条例》规定,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公众开放,全年开放天数不少于三百三十天,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五十六小时,因季节性因素关闭的除外;开放时间应当与当地公众的工作时间、学习时间适当错开,并在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学校寒假暑假期间延长开放时间。因举办赛事、设施维护、疫情防控等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开放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条例》规定,综合性公园、有条件的景区应当对公众晨练晚练活动免费开放,并公告开放时间。学校的体育场馆、设施应当在课余和节假日期间向学生开放。鼓励学校对校园体育场地设施进行社会通道改造,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公众开放。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开足体育课,禁止占用或者变相占用体育课程时间,保障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至少一小时的体育锻炼,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运动会。
《条例》鼓励在文化、商业、娱乐、旅游等项目综合开发时,建设全民健身设施。在保障安全、合法利用的前提下,支持利用旧厂房、仓库和商业设施等改建全民健身设施。社区健身设施未达到建设标准的既有居住小区,应当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统筹建设社区健身设施。
《条例》还确定每年8月8日全民健身日所在周为全民健身宣传周。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鼓励各类体育设施在全民健身宣传周向公众免费开放。
【编辑:丁翾】
《条例》明确规定,全民健身应当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政府引导、社会支持、全民参与,遵循科学文明、因地制宜、共建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体现公益性、普惠性、均等性、便利性。
《条例》规定,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公众开放,全年开放天数不少于三百三十天,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五十六小时,因季节性因素关闭的除外;开放时间应当与当地公众的工作时间、学习时间适当错开,并在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学校寒假暑假期间延长开放时间。因举办赛事、设施维护、疫情防控等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开放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条例》规定,综合性公园、有条件的景区应当对公众晨练晚练活动免费开放,并公告开放时间。学校的体育场馆、设施应当在课余和节假日期间向学生开放。鼓励学校对校园体育场地设施进行社会通道改造,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公众开放。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开足体育课,禁止占用或者变相占用体育课程时间,保障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至少一小时的体育锻炼,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运动会。
《条例》鼓励在文化、商业、娱乐、旅游等项目综合开发时,建设全民健身设施。在保障安全、合法利用的前提下,支持利用旧厂房、仓库和商业设施等改建全民健身设施。社区健身设施未达到建设标准的既有居住小区,应当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统筹建设社区健身设施。
《条例》还确定每年8月8日全民健身日所在周为全民健身宣传周。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鼓励各类体育设施在全民健身宣传周向公众免费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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