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隐瞒行程造成疫情传播,卢某某、庞某被警方调查!
11月23日,崇阳县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卢某某,女,今年40岁,新冠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她于11月10日从疫情管控区返回崇阳,在接受卡口值守人员询问时故意隐瞒行程,回家后未按防疫要求居家隔离,多次外出参加聚餐、宴会和购物,造成疫情传播,其行为严重违反疫情防控管理规定。崇阳县公安局对其展开调查,构成犯罪将依法严厉打击。
11月10日,咸安区疫情防控指挥部通报,咸安区43岁庞某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咸安区公安分局调查发现,庞某于11月5日从重庆疫情管控区返回咸安,未按防疫要求居家隔离,多次私自外出。11月9日其核酸检测结果呈阳性后,面对疫情防控人员的询问时,他又故意隐瞒行程,造成严重的疫情传播,影响恶劣,其行为严重违反了疫情防控规定,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目前,咸安区公安分局已对庞某立案调查,并将依法打击。
近段时间以来
多人因违反新冠疫情防控规定
被警方立案调查
进入饭店不扫码
李某亮与饭店经营者同时受罚
今年11月9日,某市市民李某亮等人驾车从高速出口出来后,刻意隐瞒行程逃避检查。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根据疫情防控规定,对其发出书面告知书,明确告知其应点对点直接驾车返家,并严格执行居家健康监测要求。但李某亮违反要求,竟然驾车到饭店消费且未扫场所码就进入饭店;饭店经营者张某元不履行主体责任,也未落实对进入饭店人员查验场所码要求。事后,李某亮、张某元分别被当地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10日和7日的治安处罚。张某元经营的饭店也被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居家健康监测期间多次外出
张某波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今年11月20日,某市某小区居民张某波从省外乘坐列车返家后,在居家健康监测期间,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多次外出逛街与参加聚餐,并前往人员密集公共场所活动。11月22日,张某波被检测出为新冠病毒阳性感染人员,并导致多名与其接触人员被集中隔离,造成重大疫情传播风险。事后,张某波被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依法对其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另外,某市市民刘某某在知情的前提下,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无故不参加全员核酸检测,最终刘某某被公安机关罚款200元。
燕某扬强行通过疫情防控卡口
已涉嫌违法犯罪
今年11月5日,某省汽车驾驶人燕某扬(男,18岁)驾驶车辆搭载4名同乘人员,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强行冲过设在道路上的疫情防控卡口。当天,燕某扬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处罚;与其同乘一车的另外4人,也被依法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目前,公安机关正在进一步审查此案。
另外,在今年11月17日,某市两名女子不遵守疫情防控管控区域的规定,企图强行进出防疫管控卡口,还辱骂防疫工作人员并扰乱现场秩序。事发后,两名女子均被警方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律师说法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国振介绍,新冠肺炎已被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不遵守新冠疫情防控规定,可能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 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
●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
● 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采写/整合:喻鑫 记者陈其雄 综合湖北日报)
【编辑:姚昊】
一周热门
- {{index+1}}{{item.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