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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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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1 16:58 来源: 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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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3月21日讯(记者刘克取 通讯员李娜)3月21日15:30,武汉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稳重求进开好局奋力夺取开门红”系列新闻发布会(第五场)——武汉市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若干措施,并答记者问。

  在聚焦降低个体工商户发展成本方面,《若干措施》提出,落实国家、省关于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延续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以及符合条件下实行减免房租、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等优惠政策。

  市税务局相关负责人解读称,个体工商户往往经营规模较小,大多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减免优惠政策。具体政策为: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季销售额3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此外,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规定,个体工商户在申报预缴时和年终汇算清缴时,均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按照国家和湖北省统一部署,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编辑:丁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