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联系我们:027-85695666

8年偷了3万元的电,他被判刑

新闻中心 > 武汉频道 > 要闻

2024-06-18 19:28 来源: 长江日报
【字体:

  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6月18日讯(记者耿珊珊 通讯员田第潘)既不想约束自己勤俭节约,又想少交电费,武汉一男子动了“歪脑筋”。他私自改动电表,8年“偷电”3万余元。昨日,长江日报记者从武昌区检察院获悉,该男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5年11月,为少交电费,罗某私自改动了自家的电表。自此,罗某家电表的用电量记录明显减少,电费账单也大幅下降。他开始肆无忌惮地使用家中的空调、电磁炉、电动车等,享受着低电费带来的“实惠”。

  多年来,罗某的窃电行为一直未被发现。2023年,在一次例行检查中,供电公司发现了异常。案发后,罗某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

  他说:“我知道这是违法的,想着这样每个月能省下不少电费,才一时糊涂犯下大错。”

  据审查,从2015年至2023年,罗某共计窃取国家电力70906千瓦时,价值人民币39565元。

  检察官介绍,电能是国家能源,由供电公司供给、用户交费使用,属于一种商品。窃电行为用了电,却不交钱,相当于在超市拿了货物不付款,是犯了盗窃罪的。同时,私自改动电表会破坏供电设备的计量和控制装置,造成供电设备无法进行正确有效的计量统计,从而导致电能流失,给国家和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本案中,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长期盗窃国家电力,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经武昌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024年5月,罗某被武昌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目前,罗某家属已代为退赔被害单位全部经济损失。

  检察官提醒,夏季是用电的高峰期,广大市民千万不要因贪小便宜而犯大错。“偷电”行为不仅易造成安全隐患,还可能触犯刑法。

  【编辑:姚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