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马迁发愤著史时,曾为战国秦代文献匮乏而遗憾。如果司马迁活到现在,他也许不会那么遗憾。”15日,长江日报记者探访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该校人文社科资深教授、简帛研究中心主任陈伟介绍,目前已出土简牍中,有大量司马迁没有机会看到的资料。比如荆州出土的楚简《尚书》《诗经》,是秦始皇焚书之前的典籍,而汉代只流传《尚书》残卷和辗转传授的《诗经》。
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李天虹、彭浩拍摄楚简照片。
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致力于出土战国秦汉简牍的整理和相关历史、文化研究。在外人看来,这项“冷门绝学”枯燥乏味,但对于陈伟团队的师生来说却其乐无穷,“在对简牍的考释和研究过程中,我们不断破解历史的密码,丰富历史的细节,每有新的发现都兴奋不已,为国家信史提供了不容置疑的实物佐证。”
云南出土的汉代简牍,见证汉代对西南地区的有效治理
2021年至2023年,云南河泊所遗址考古揭露出主体为两汉时期的文化堆积,云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经过初步清洗和红外线扫描,获得简牍共1万多片,其中2000多片写有文字。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利用红外扫描图像,对残片试作缀合,对文字进行释读,取得了初步进展。
“云南晋宁河泊所遗址汉代简牍的出土,是我国简牍发现史上的一件大事。”陈伟指出,这批简牍内容丰富,包括有文告、往来文书、司法文书、户版、名籍、书信和典籍,涉及政区建置、职官制度、赋役制度、司法制度、民族关系、交通状况等等,具有极高的史料价值,是汉代设立益州郡,对西南地区进行有效治理、开发的重要见证。
云南出土汉简中发现《论语》《孝经》残片,扩展了相关典籍的地理分布
汉武帝开辟西南民族地区,设立益州郡。云南考古所近年在晋宁河泊所发掘大批简牍,是汉代治理西南边地的文献见证。武大简帛中心主持整理研究,经初步解读,目前辨认出来的益州郡属县,有滇池、俞元、收靡、谷昌、秦臧、邪龙、律高、不韦、嶲唐、比苏、建伶、来唯十二个。《汉书·地理志》记载益州24县,已发现一半。
整理中还发现《论语》《孝经》的残片,提供了汉代这两部重要典籍在今云南地区传播的实例,同时也把相关典籍出土的地理分布,由内地、西北地区、东北地区,扩展到了西南地区。河泊所遗址出土的这些典籍简牍,与大量文书、簿籍简牍共存,表明益州郡设立后,在内地已比较成熟、行之有效的行政制度、律令制度在云南地区普遍施行的同时,代表国家主流意识的儒家经典也得到传播、流行,从而对当地进行更稳妥有效的治理和建设。
胡家草场汉简律典。
胡家草场汉简律典,补充了史书记载之阙
胡家草场汉简律典是汉文帝十三年(前167年)刑制改革之后的文本,是目前所见有关此次改革的最早最直接的文字资料。此前学者相关研究主要依据《汉书·刑法志》,而胡家草场的记载与《汉书·刑法志》有一定差别,显现出律对诏令的调整、细化和补充。
汉文帝刑制改革,是中国古代法制史的大事。李天虹教授利用胡家草场汉简资料,指出文帝十三年(前167年)四月丁巳为时间节点而正式开启。《汉书·刑法志》记载改革内容存在讹脱,可通过简文勘正。
秦“苍梧县”并非位于岭南,而在今湖南境内
张家山汉简《奏谳书》转抄秦始皇二十六、二十七年案卷,记载攸县在平定叛乱时发生的案件。其中说到“苍梧县”,整理者以为苍梧是县名,属南郡。里耶秦简中的苍梧郡,最初披露的学者定在岭南地区。陈伟教授分析秦人行文习惯,察知“苍梧县”实际是指苍梧郡属县,案卷中就是指攸县。秦汉攸县在今湖南攸县东,从而推知领属攸县的苍梧郡并不像汉代苍梧郡那样位于岭南,而在今湖南境内,相当于秦汉长沙郡。
秦汉简牍中屡见的“居县”,是指户籍所属之县
“居县”在秦汉简牍中屡见,涉及政治、经济、司法处置中的地域问题。先前学者以为,“居县”指当事人当时所在的县。陈伟教授通过对十余条简牍记载的辨析,证明居县指当事人家乡、也就是户籍所属之县,使相关制度得到确切解释。
秦简牍中常见的郡“执法”,实指郡太守
执法是秦简牍常见的一种高级官员的概称。有学者以为各郡执法是与郡太守并存的另一权力系统,从而对秦郡职权、效率作出消极评价。也有学者推测郡执法就是郡太守,但未能解释有关记载,观点缺乏说服力。陈伟教授从“属所”与“在所”着眼,对有关记载加以辨析,证明郡执法实指郡太守。在澄清有关“执法”的问题之后,对秦郡的消极性评价当可摒弃,秦郡与西汉早期的郡制应大致相当。
睡虎地汉简后元三年质日(户算)。
秦汉时“户”“算”,其地点在乡不在县
户算是秦汉国家每年一度的户口调查和对承担算赋人口的核定。这个重要的经济制度,史载不详。比较分析睡虎地汉简《质日》的资料,可以取得一些清晰的认知:八月“户”“算”是紧密衔接的两项工作,其地点在乡而不在县;除岁末的七、八、九三个月份未见记载之外,乡在其他各月月末均到县廷“定算”,在核准承担“算”的人数的同时,可能也缴纳算钱。
出土汉简证明秦汉时期有国家统一律典
学者对秦汉律典结构有不同理解,也有学者否认秦汉时期有国家统一律典。分析新出土的睡虎地汉简、胡家草场汉简和相关简牍资料可以明显看出,西汉文帝时期的律典呈现结构性的分类、分层。对律令的持续校雠、活跃的法庭辩论、以及规范的奏谳程序等措施,使得秦汉律典可以在不断修订中保持内容的相对确定和执行尺度上的全国统一,并把最终解释权掌握在中央立法机构手中。
(长江日报记者汪洋)
【编辑:王戎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