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日制就业者最低工资标准仍按区域分为5档,依次为580元、500元、460元、420元、380元。其中,武汉中心城区由460元调至580元,远城区由360元调至460元。全省其它地区每月均上涨100元。
非全日制就业者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依次为6.00元、5.50元、5.00元、4.50元、4.00元。
劳动者所得工资如达不到上述标准,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此次调整是湖北省第4次上调最低工资标准,也是调整幅度最大的一次。
调整后的整体水平居全国中游,最高档居全国第13位,与重庆、成都持平;最低档居全国第27位,与黑龙江、宁夏持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