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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武汉大学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武人社规【2017】1号)

2021-03-18 17:17 来源: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武汉市财政局 调整字体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见习基地:

  现将《武汉大学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 (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按本办法对见习基地进行管理,及时总结经验,推进大学生就业见习工作,提高大学生就业能力。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7月10日

  武汉大学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武汉大学生就业见习管理工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见习基地是指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认定的为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提供就业见习的企事业单位。就业见习是指组织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进入经认定的见习基地,在具体工作岗位上进行1至6个月的全日制见习。

  第三条 见习基地的主要任务是为毕业生提供各种就业培训,提高其职业素质、工作技能和就业能力,同时为用人单位选才用才创造条件,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四条  市人社局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处作为全市就业见习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完善就业见习相关政策;

  (二)负责见习基地的认定授牌工作;

  (三)负责见习基地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协调市财政拨付见习基地见习补贴资金工作。

  第五条  市人才服务中心在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见习基地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年度计划;

  (二)负责受理见习基地的设立申报和资格审核工作;

  (三)收集整理上报全市就业见习工作情况和数据统计等相关信息;

  (四)负责见习基地申报见习补贴资金情况的审核工作,并按季度核实情况;

  (五)负责汇总各见习基地情况和相关数据,定期报业务主管部门。

  第六条  见习基地的主要职责是:

  (一)见习基地应在武汉毕业生就业网(www.whbys.gov.cn)上公布年度见习需求计划信息,接受见习报名,组织安排毕业生进行就业见习;

  (二)与高校或见习毕业生个人签订《武汉大学生就业见习协议书》(附件3);

  (三)见习基地负责制定见习管理制度和见习方案,明确见习要求,确定见习岗位,指定见习培训指导老师,组织开展毕业生见习工作,提高见习效果;  

  (四)为见习毕业生提供必要的工作、学习、生活条件和基本的生活补贴;

  (五)负责见习毕业生的日常管理以及毕业生见习期间的考核,见习结束后,出具《大学生就业见习证明》(附件4);

  (六)定期向市人才服务中心通报就业见习基地情况和相关数据,并承诺通报情况和数据的真实性。

  第三章  见习基地的申报与认定

  第七条  申请市级见习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并具有一定发展潜力,且在我市依法成立(注册)具有一定规模、有较高管理水平、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信誉,能够接收一定数量毕业生见习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二)遵守见习基地管理相关规定,有规范的见习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措施。

  第八条  申报见习基地应提交以下资料:

  1、《武汉大学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见附件1);

  2、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见习基地的培训条件及师资情况说明;

  4、大学生就业见习管理制度(办法)。

  第九条  见习基地的申报认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交资料

  企事业单位申报见习基地时,应向市人才服务中心提交相关资料,市人才服务中心应在接收资料后30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同意建立见习基地的回复意见;

  (二)考察评估

  由市人才服务中心对申报单位的见习场所、管理制度、培训条件、师资配备、经营管理等进行考察评估,提出审核意见;

  (三)认定授牌

  对经审核具备就业见习基地条件的单位,由市人社局认定授牌,并签订《武汉大学生就业见习基地协议书》(见附件2)。见习基地挂牌期限为3年,3年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可继续挂牌。

  第十条  就业见习基地一经认定,由市人社局通过武汉毕业生就业网向社会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见习基地管理

  第十一条  见习基地应明确相应部门和专职人员负责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工作,制定见习管理方案,并委派实践经验丰富、技术水平高、责任心强的人员作为见习指导师。见习期间,见习指导师应及时掌握见习人员的思想、工作、生活等情况。见习基地应加强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第十二条  在见习期间,见习基地应向见习人员发放生活补助费,并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三条  见习期满后,见习基地应对见习人员进行见习考核,并出具《大学生就业见习证明》,作为见习人员见习经历的依据。

  第五章  见习补贴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市财政见习补贴资金的补贴范围:见习年度(指上年11月到当年10月25日)内在见习基地见习的武汉地区普通高校毕业一年内的毕业生(见习岗位应在武汉地区)。见习基地不得同时享受省、市财政的见习补贴资金。

  第十五条  财政见习补贴资金标准:由市财政按照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给予武汉大学生就业见习基地补贴,最长补贴6个月(见习补贴时间以实际到岗之日起连续计算,到岗天数超过15个工作日算一个月)。财政见习补贴资金,按见习年度集中审核,一次性拨付。

  第十六条  申报财政见习补贴资金材料及要求:见习基地应将接收的见习人员情况,按季度(季度末月25日前)向市人才服务中心通报。申报年度见习基地财政补贴资金时,其年度见习名单和各季度见习名单应相符合。

  每年的10月25日前向市人才服务中心通报年度见习情况和申请财政见习补贴资金。

  市人才服务中心做好季度和年度申报情况核实工作,与季度情况不一致的、信息核查不属实(如:联系不到本人)的、以及与上年度名单重复的见习生将不予申报本年度财政见习补贴资金。

  申请财政见习补贴资金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武汉大学生就业见习协议书》(见附件3);

  (二)《武汉大学生就业见习基地财政补贴申请表》(见附件5);

  (三)《武汉市       年第    季度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人员情况汇总表》(见附件6)、《武汉市     年度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人员情况汇总表》(见附件7);

  (四)见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

  (五)见习基地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凭证;

  (六)经见习人员本人签字的见习基本生活补助有效证明;

  第十七条  就业见习补贴资金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申领和拨付。对资金申报、拨付中的违法违纪现象,一经查实,要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就业见习工作检查评估和基地的退出

  第十八条  建立就业见习工作检查评估机制。由市市人社局业务主管部门每年对见习基地进行检查评估,主要内容包括:见习基地规章制度建设、见习计划落实、见习质量和数量、是否按照见习基地相关规定组织见习。对存在问题,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当年申请见习补贴资格。

  第十九条  建立就业见习通报表扬和奖励制度。对接收见习人员多、见习岗位质量高、见习工作组织管理好、见习人员留用率高的见习基地,由市人社局业务主管部门予以通报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条  见习基地的退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将取消见习基地资格:

  1、因自身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不再具备见习基地设立条件的,由就业见习基地提出申请,由市人才服务中心报市人社局业务主管部门批准;

  2、对定期考核不合格的就业见习基地,经整改连续两年仍不合格的,由市人才服务中心报市人社局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取消就业见习基地资格。对挂牌3年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就业见习基地资格;

  3、对虚报谎报见习人员数量,违反财政见习补贴资金规定,在资金申报、拨付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见习基地资格,并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社局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文中“附件”请在武汉市人社局网站的“表格下载”内和武汉毕业生就业网站的“下载中心”内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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