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武汉经开区加快推进企业上市若干支持政策》《武汉经开区加快推进企业上市若干支持政策实施细则》的解读
武汉经开区拟发布《武汉经开区加快推进企业上市若干支持政策》、《武汉经开区加快推进企业上市若干支持政策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上市政策》、《实施细则》),为方便公众及时、全面地了解《上市政策》、《实施细则》的有关内容,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加大对企业上市的支持力度,促进更多优质企业登陆资本市场,区金融工作局组织起草了《武汉经开区加快推进企业上市若干支持政策》、《武汉经开区加快推进企业上市若干支持政策实施细则》。该政策及细则主要参考了《湖北省企业上市省级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武汉市加快区域金融中心建设若干支持政策实施细则》《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政策》以及北京、合肥、南京等其他地区政府支持企业上市若干措施编制完成。
二、起草过程
(一)政策借鉴和横向对比。《上市政策》借鉴了《湖北省企业上市省级奖励资金管理办法》(鄂财产发〔2022〕113号)、《武汉市加快区域金融中心建设若干支持政策实施细则》(武金文〔2021〕137号)、《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若干政策》(武新管发改〔2021〕6号)、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上市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京技管〔2023〕2号)以及《成都市新津区加快企业上市若干支持政策》(新津府办函〔2022〕34号)等地区的成熟经验和政策措施,对《上市政策》进行了优化调整。
(二)征求意见情况。《上市政策》和《实施细则》前期在区金融工作局内部已进行多次研讨,并于2月15日召集金融机构召开“专题研究出台区金融相关政策会议”,针对政策中的各项条款逐一进行探讨。2月28日,再次召集券商对《实施细则》的具体内容进行进一步核定。5月22日,向区司法局、各职能部门、各园区等单位书面征求意见,共征集组织部、发改局、科创局、经信局、财政局、自然资源规划局、住建局、城管局、水务局、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税务局、司法局、军山新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智能制造产业园、智能网联和电动汽车产业园、通航产业园、综合保税区及港口物流园、现代科技农业产业园、车都集团、经开产投等35家相关单位修改意见。同时,也征求了区金融工作局法律顾问意见。
(三)政策修改情况。《上市政策》沿用武金文〔2021〕137号文整体框架,根据我区具体情况提高了上市奖励政策的奖励额度,并增加了多项奖励条款,以最大的优惠力度调动企业上市的积极性,同时吸纳了省、市及其他地区的成熟经验、区级各部门及金融机构提出的各项修订意见,最终形成了三大部分七项条款的框架结构。
三、主要内容
《上市政策》优先支持在武汉经开区注册、纳税、纳统且上市主体在武汉经开区的企业。《上市政策》主要条款分为七条,其中前三条“鼓励企业申报‘金银种子企业’评选活动”“鼓励‘金银种子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鼓励企业股权融资”主要是对上市后备企业培育方面给予的支持,第四、五条“支持企业上市”“支持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主要是对企业上市方面给予的支持,第六、七条“鼓励上市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再融资”“鼓励企业并购重组”主要是对上市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给予的支持。
(一)培育上市后备企业
第一条 鼓励企业申报“金银种子企业”评选活动。武汉经开区金融工作局将对其推荐的、被评定为省、市上市后备“金种子”的企业提供奖励5万元/年,被评定为省、市上市后备“银种子”的企业提供奖励2万元/年。奖励期限均不超过3年(含)。
第二条鼓励“金银种子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已在湖北证监局辅导备案的“金银种子企业”,在改制过程中通过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等留存收益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且已缴纳所得税等相关税费的,可按转增股本金额的5%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三条 鼓励企业股权融资。鼓励“金银种子企业”开展股权融资,上市后备“金种子”企业按股权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上市后备“银种子”企业按股权融资额的0.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单年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含)。奖励期限均不超过3年(含)。
(二)鼓励企业上市
第四条 支持企业上市。在沪、深、北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分阶段在市级奖励的同时给予区级奖励,合计最高不超过1200万元。对在与中国证监会签署监管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的交易所上市且境外上市募集的资金80%以上投放在武汉经开区的企业,一次性在市级奖励的同时给予区级奖励,合计最高不超过700万元。对于将上市公司迁入武汉经开区的企业,一次性在市级奖励的同时给予区级奖励,合计最高不超过900万元。
第五条 支持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给予挂牌新三板的企业在市级奖励的同时给予区级奖励,合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支持上市企业做大做强
第六条 鼓励上市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再融资。上市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再融资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武汉经开区项目的,每年按照不超过项目到位资金的1%的比例,在市级奖励的同时给予区级奖励,合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七条 鼓励企业并购重组。鼓励上市公司及拟上市企业并购重组,对并购方并购重组非关联方产生的法律、财务、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费给予50%补贴,单笔并购重组业务中介服务费补贴金额合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有关说明
(一)企业应在每年6月30日前(含)提交上年度或本年度上半年奖励申报材料,若未按时提交,可递延至下一年申请。申报材料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要求,除企业简介外,应详细说明拟申请的奖励项目及对应奖励金额,并附证明材料。
(二)申请奖励资金提交的各项佐证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并在每页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备查。企业在提交申报材料的同时,应出具合规经营且10年不迁离武汉经开区、不减少实收资本或营运资金,否则退回相应的奖励的承诺书。
(三)奖励对象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追回已发放资金,5年内停止其申报奖励资金资格,并向社会公开。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本区出台更优惠政策和条件的,按照就高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若同一扶持对象适用本实施细则中多项扶持政策的,可重复享受。
(五)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省、市最新法律、法规及政策不一致时,以国家、省、市最新法律、法规及政策为准。
(六)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9月27日起后施行,有效期3年,由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武汉经开区金融工作局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