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 政策解读
一、政策编制背景和目的
为激发中小科技企业的创新活力,充分发挥武汉地区科教资源集中的优势,创新财政科技研发经费的使用方式,贯彻落实省、市关于支持企业科技创新有关文件要求,借鉴江苏省、广东省、上海市等地区的先进经验做法,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东湖高新区实际,科创局牵头制定了《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以期实现以下目的:
一是贯彻落实《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武汉片区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推动创新创业创造高质量发展建设有全球影响力创新创业中心十条措施的通知》关于“坚持科技引领,强化创新驱动,进一步激发各类主体创新创业创造活力”的要求,更好发挥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主体作用,积极鼓励企业自主创新。
二是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撬动社会资本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当前,资金瓶颈是中小科技型企业在科技创新过程中面临的突出问题,通过实施科技创新券政策,以“事前申领、事后兑现”的方式实现政府对科技创新行为的政策支持,极大地减轻中小科技型企业在科技创新领域的经济压力,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投入科技创新领域。
三是给予科技创新平台更强的市场竞争力,进一步激发平台创新活力,强化平台过程监管与风险监测,缓解供需信息不对称等问题,有效促进平台更好更高质量地服务于市场主体。
二、政策制定依据
《实施办法》主要依据国家和省、市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文件精神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9号)、《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武汉片区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推动创新创业创造高质量发展建设有全球影响力创新创业中心十条措施的通知》(武新管〔2019〕18号)等文件的相关要求。
《实施办法》起草过程中,参考了《深圳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20〕3号)、《成都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成科字〔2019〕66号)、《合肥高新区2020年度创业创新服务券实施办法》(合高管〔2020〕60号)等政策有效实施期内的经验成果,也借鉴了近年来外地城市科技创新券的做法。同时,与部分机构、部分企业进行了座谈交流,对支持范围、标准、兑现周期等进行了讨论,征求了相关部门和园区办意见建议,在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建议基础上,最终形成《实施办法》。
三、主要原则
《实施办法》制定过程中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聚焦重点,统筹兼顾。根据高新区实际情况,《实施办法》在发放对象和支持范围方面再聚焦,发放对象聚焦在高新技术企业、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入库企业和国家、湖北省、武汉市、东湖高新区重大人才工程近三年(用券当年及前两年)入选者所在企业,支持范围聚焦在委托研发和检验检测认证服务购买,兼顾高新区重点发展的科技服务领域。
二是健全机制,加强监管。建立完善的创新券使用、审核、监管机制,加强对创新券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提升政府的科技投入资金使用效率。
四、主要条款解读
第四条 服务对象
(一)企业
申领和使用创新券的企业,应当是工商注册、税收关系均在东湖高新区,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独立法人,并至少满足至少以下1个条件:
(一)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二)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入库企业(用券当年);
(三)国家、湖北省、武汉市、东湖高新区重大人才工程近三年(用券当年及前两年)入选者所在企业。
(二)服务机构
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认证服务的服务机构,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光谷科技创新大走廊区域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具备较强科技服务能力的服务机构在光谷科技创新大走廊区域设立的分支机构;
(二)具备相关技术服务能力和资质证明,专业人员有相关业务经历;
(三)拥有一定规模的科研检测设备和技术装备,具备提供服务的硬件条件;
(四)有明确的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标准,无不良信用记录。
优先从符合以下条件的服务机构中遴选:
1. 国家级创新平台;
2. 省市决策建设的重大创新平台;
3. 拥有国家重点实验室,具备较强科技服务能力的高校院所;
4. 具有有效CMA或CNAS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或行业领先的开放式第三方研发和检测服务机构。
政策解读:《实施办法》主要惠及科技型企业,条款明确了办法支持的企业类型及其所需满足的条件。为积极贯彻《光谷科技创新大走廊发展战略规划(2021-2035)》提出的“武鄂黄黄咸”全域协同发展战略,受理创新券的服务机构必须是在光谷科技创新大走廊区域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具备较强科技服务能力的服务机构在光谷科技创新大走廊区域设立的分支机构;同时,具备为东湖高新区科技型企业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认证服务的能力。条款对服务机构的技术服务能力、人员从业资质、硬件支撑以及服务规范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明确了服务机构入库条件及优选条件。优先支持各类国家级创新中心、湖北实验室等省市决策、地方财政投入建设的重大创新平台,服务本地企业的机构。
第五条 使用范围
创新券主要面向东湖高新区重点产业领域,适用于企业向服务机构购买研究开发和检验检测认证服务。
(一)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服务,包括工业(产品)设计与服务、工艺设计与服务、集成电路设计、新产品与工艺合作研发、新技术委托开发、技术解决方案、中试及工程化开发服务、云计算服务、超算服务等。
(二)检验检测认证:新技术研究过程中、新产品开发过程中涉及的各种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包括产品检验、指标测试、产品性能测试、技术标准研制与应用、集成电路封装测试、检验检疫、材料测试等。
创新券不适用于以下服务范围:
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法定检测以及生产性常规检测、批量检测、产品质量抽检、环境检测等非科技创新活动和非研发环节。
政策解读:为充分发挥创新券政策效应集聚发展优势,进一步激发东湖高新区科技型企业创新活力,本次创新券政策主要面向重点产业领域。同时,使用范围参照《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9号)、《广东省创新券支持范围》中对科技服务业重点任务的分类,聚焦研究开发和检验检测认证两类科技服务类别,其他类别(包括技术转移、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等)暂未纳入使用范围,明确了创新券不适用的服务范围。
第六条 使用和兑现流程
创新券的使用和申请兑现依托“东湖高新区科技创新券平台”进行,企业和服务机构均需在该平台进行实名注册,并通过东湖高新区科创局的资格审核。
(一)政策支持对象入驻。
1. 企业注册。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平台进行实名注册,平台通过信息比对完成资格确认,并授予企业创新券使用额度。
2. 服务机构入驻。符合入库条件的服务机构在平台提交入驻申请,上传资质文件、服务承诺书及服务产品收费标准清单等资料,经评估通过后与科创局签订服务合作协议,即成为创新券受理单位。
(二)签订合同。已经获得创新券的企业在平台向服务机构提交服务需求申请。服务机构确认需求申请,并与企业在平台上签订服务合同。
(三)资金兑现。服务合同履行完毕后,服务机构在平台申请兑现,并提交到款凭证、发票及服务结果证明等材料。科创局审核通过后,在平台公示兑现项目清单,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按规定拨付资金。
政策解读:本次创新券使用和兑现均在线上平台进行,由企业使用,由服务机构申请兑现。条款按照企业注册、服务机构入驻、签订合同、资金兑现四个步骤梳理出创新券使用和兑现的完整流程,旨在帮助企业和服务机构高效、便捷获得创新券政策支持。
第八条 监督与管理
科创局每年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对创新券兑现项目全过程及结果开展监督检查,并将服务诚信、服务质量等抽查结果向社会公示。
对服务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根据服务机构年度累计服务金额、服务质量和企业评价等内容进行综合排名。对服务规范的机构按照年度兑现总额的10%给予奖励,每家服务机构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排名前10%的服务机构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企业和服务机构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对于拒不配合监督检查,或在使用和兑现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经查实的,将相关单位和个人纳入诚信记录,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政策解读:有效的管理和监督,是科技创新券制度发挥最大效用的关键。为避免政策落实不到位,保障创新券支持企业科技创新的积极作用,依托“东湖高新区科技创新券平台”,对用券企业和接券服务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对创新券使用中有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明确约束惩处措施。同时,为充分调动服务机构的积极性,对其实施动态管理,对优质的服务机构给予奖励。确定了服务机构的奖励和最高奖励额度,提高服务机构的参与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