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休不合理想辞职 专业人士称“法定双休”是误读

2018-09-14 18:13 来源: 长江网-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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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30日,网友吴先生在长江网武汉城市留言板(ID:whlycjw)上反映,他在武昌区一家科技公司上班,每周上班6天,周六周日必须有一天上班。他认为,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周末上班就是加班,单位应当支付加班工资。他说,如果平时有双休,周末偶尔加班可以,但长期一周工作6天,他不干,“除了工作,还有生活”。

  

长江日报资料图

  据记者了解到,像吴先生这样不愿双休加班的年轻人不占少数。8月24日,武汉一家私企的HR也曾在网上发帖吐槽,因连续加班一周,新入职同事离职手续都没办就“裸辞”。该同事自称生活没什么压力,当初选这份工作就是认为有双休。

  在银行工作的吴女士诉苦说,单位新招聘了两名1994年出生的小姑娘,没干到1个月就走了,原因是不能准时下班。

  因为加班,一些国企、事业单位留不住人,民营企业留人更难,多家民企HR跟帖说,许多90后认为工作舒不舒适第一位。

  在很多人看来,周六周日是法定的休息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8X5=40小时事实上这种想法是不准确的,劳动法也没有强制企业安排双休。

      《劳动法》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据吴先生所在的企业规定

  “做六休一”,每天上班7.5小时

  一周合计工作7.5X6=45小时

  公司保证了他一周一天休息

  因此其超出的加班用的几个小时

  应视作平日超时加班

  而非双休日加班

      加班费如何计算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长期加班、加班不给加班费……您在工作当中遇到过什么不合理待遇吗?请关注“武汉城市留言板”(微信号:whlycjw),点击左下角“我要留言”反映。


  记者:章鸽、赵乐宁

  责编:陈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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