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9-05-07 21:41 来源: 武汉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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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8〕17号)相关要求,为加快推进武汉企业上市工作,促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经研究,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按照政府推进、企业主体、中介指导、市场导向的原则,实施上市公司倍增计划。坚持短期效应和长远发展相结合,深挖企业资源,实行梯队培育,做到每年“储备一批、培育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力争用3年时间推动全市境内外上市公司总数达到130家左右,实现上市公司数量倍增。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要结合实际和全市目标,制定本区未来3年企业上市工作目标。

  二、深度挖掘上市后备资源

  (一)增加市场主体数量。大力实施招商引资“一号工程”和招才引智“一把手工程”,培育壮大新民营经济主体力量。重视发挥“四军三名”(新近毕业大学生、“海归”人才、科研院校技术人员、职业经理人,名家、名企、名品)作用,充分利用武汉承担多项国家战略和改革创新试点工作的难得机遇,大力推动新民营经济发展。各区人民政府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工商局等部门要在产业政策、成果转化、投融资等方面加大对新民营经济的支持力度,实施突破性发展新民营经济的政策举措。积极放开市场准入,对民营资本实施负面清单管理,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和领域。全面落实中央及省、市有关减轻企业负担的政策措施,切实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企业用能用地、物流、融资、用工及制度性交易等成本,培育壮大新动能。

  (二)加快培育高成长性企业。各区、各部门对掌握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属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创新企业,要早发现、早培育、早服务,加强高成长性企业跟踪服务,构建持续有效的挖掘机制。建立高成长性企业分层次精准扶持体系,构建符合市场规律的培育机制。积极促进创新链与产业链结合,推动高成长性企业成长为“独角兽”并迈向资本市场。

  (三)完善上市后备企业库。各区人民政府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工商联等部门要摸清家底,着重筛选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主营业务突出、竞争能力较强、盈利水平较好、具有发展潜力的重点企业,建立上市后备企业库报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上市办)汇总。实施市级上市后备企业“金种子”计划,对列入“金种子”计划的企业予以重点培养,妥善解决其改制上市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市上市办对全市上市后备企业库实施动态管理,企业名单每季度至少更新一次并及时通报各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相关部门。

  (四)加强企业上市宣传动员。各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相关部门要深入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我市支持企业上市的优惠政策、服务措施以及已上市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现跨越式发展的优秀案例,定期举办业务培训、上市沙龙、“走进交易所”等活动,提高企业上市积极性。

  三、切实提升上市服务质量

  (一)建立“一企一专班”工作机制。市上市办发布有条件、有意愿的上市后备企业名单,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相关部门成立工作专班,确保“一企一专班”对企业进行一对一跟踪服务,帮助企业解决改制上市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产确权、税费缴纳等历史遗留问题,以及改制上市前3年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需要规范的问题,切实做好企业上市全方位服务,依法依规加大支持力度。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对“报会”“报辅”和“金种子”企业进行相关检查时,应当以帮助整改规范为主。如确需对上述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及时通报市上市办。

  (二)完善“一站受理,十日办结”服务机制。上市后备企业需要政府部门协调解决其上市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可直接向市上市办提交申请,按照“一站式”服务流程,由市上市办统一接收、统一转办、统一督办。市上市办根据企业开具的问题清单,向相关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相关部门下达任务书,相关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任务书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向市上市办反馈办理结果。

  四、加大企业上市扶持力度

  (一)分阶段奖励企业上市。对工商营业执照的注册地和税务登记的生产经营地址在武汉市的企业,在沪深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市人民政府奖励300万元。奖励分阶段拨付,对完成企业股份制改造并向湖北证监局办理辅导备案登记手续的,奖励50万元;对经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申请材料的,奖励100万元;对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在沪深交易所成功发行并上市的,奖励150万元。对在与中国证监会签署监管备忘录的国家或者地区的交易所上市(包括直接上市和间接上市)的,市人民政府奖励200万元。在2018年1月1日以后成功上市或者将上市公司迁入我市的,市人民政府给予相应奖励(境内上市企业奖励300万元、境外上市企业奖励200万元)。企业成功上市的,可一次性从所获奖励资金提取相当于募集资金总额的2‰,奖励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高管,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二)落实项目用地支持政策。上市后备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对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以出让方式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按所在地工业用地最低价格标准核定。对企业首发上市及再融资募集资金的投资计划项目用地,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优先办理核准预审并及时报批。在境内外交易所每新增1家上市公司,由市国土规划局向省国土资源部门申请300亩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以奖励上市企业所在区。

  (三)加大资源倾斜力度。市上市办应当定期将上市后备企业名单通报给市、区两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市、区两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引导基金及子基金要向上市后备企业倾斜。定期举办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会,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上市后备企业给予资金支持。市直各有关部门申请和安排各类专项补贴资金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后备企业。

  (四)积极引入优质中介机构及专业人才。完善中介服务体系,建立健全中介服务信息平台,鼓励境内外各大知名投资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参与我市企业上市服务工作。建立上市中介机构库,对中介机构的辅导能力、过会率等进行科学评估,将评价较高的中介机构优先推荐给我市上市后备企业。支持上市公司和上市后备企业引进人才,并按照我市有关人才政策规定执行。

  五、完善上市工作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定期召开会议,统筹协调全市企业上市工作。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企业上市工作责任人,应当全程跟踪服务,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在上市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推进实施市领导联系服务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工程,确定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名单,由市领导进行一对一的联系服务。实施区人民政府负责人结对扶持上市后备企业制度,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应当按年度目标对口支持至少一家上市后备企业,推动企业实现上市。

  (二)完善考核机制。对各区人民政府和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上市工作任务设置量化指标,纳入绩效目标考核。完善企业上市、直接融资考核机制,将服务企业上市情况纳入营商环境专项巡查。建立问责机制,对在服务企业上市过程中不担当、不作为的典型案例,在全市进行通报批评。

  (三)加强队伍建设。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企业上市工作服务职能,通过引进专业人才、购买专业服务、整合社会资源、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等方式,加强上市工作队伍建设,提升专业服务能力,切实推进企业上市工作。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意见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企业发展若干意见及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等政策措施的通知》(武政〔2015〕35号)中关于企业上市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意见的规定为准。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9日